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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总登记的通告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9-01 16:45:2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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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2020〕49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我区将在全区范围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通过确权登记,根据“尊重历史、合理合法、实事求是、应登尽登”的原则,完善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工作,实现减少行政成本、保护村民合法财产、打击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全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二、登记内容、时限

  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权属、位置、面积、数量、用途等权属和自然状况。整体确权登记工作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

  三、登记方法

  (一)权籍调查。

  1.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发布通告、资料收集、制作调查底图等。

  2.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调查期间,作业调查队伍须佩戴统一制作的工作证到各单位、各住户进行现状房屋调查,核查每幢房屋的位置、权属、界址、用途和地类等情况,并同步开展资料收集。同时,作业人员到各单位和个人住户进行房地测量,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提供方便,不得无故阻挠和干扰测量人员作业。

  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不动产调查登记申请表,由权利人签字确认。

  (二)登记发证。

  本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采取村集体集中组织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受理的工作模式。村委会应协助收集不动产登记申请、有效身份证明及合法权属来源等材料,也可在指界阶段一并引导权利人申请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权籍调查初步成果形成后,由作业单位对权籍调查成果进行公示,并由镇(街)、村社进行盖章确认。公示无异议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权籍调查成果进行预审,并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首次登记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无异议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其它事宜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关系到农民个人的切身利益,各用地用房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配合,配合履行现场核查义务并积极提交相关登记资料。

  (二)各用地用房单位和个人需提前准备下列证明材料:

  1.已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2.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应提交继承相关资料。

  3.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单位法人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指界委托书。

  5.申请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6.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

  7.其他证明。

  (三)本次确权登记是区政府主导的总登记,如有不法人员利用本次调查进行非法收费或非法活动,请单位或个人及时向所属镇(街)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联系电话:84645819)举报。

  (四)本次房屋调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测绘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如权利人对调查成果不认可,可以自行聘请有资质单位进行高精度测量,费用自理,其成果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使用。

  特此通告

  

附件:番禺区“房地一体”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镇(街)对外咨询电话以及办公地点.xls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日

点击查看相关政策解读:《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总登记的通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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