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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托执法通告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12-31 15:51:1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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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番府规〔2020〕8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力度,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将下列法定职权分别委托给石碁镇政府、新造镇政府、南村镇政府、化龙镇政府、石楼镇政府、市桥街道办事处、沙头街道办事处、东环街道办事处、桥南街道办事处、小谷围街道办事处、大石街道办事处、洛浦街道办事处、钟村街道办事处、石壁街道办事处、大龙街道办事处和沙湾街道办事处行使。

  一、委托权限。

  (一)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四)对适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处罚且处罚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二、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委托执法行为。

  三、区应急管理局对受委托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听证。

  区应急管理局对受委托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违法实施委托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存在的过错大小,依法向过错人追究(偿)。

  四、受委托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五、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点击查看相关解读:《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托执法通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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