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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3-04 14:59:1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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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202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我区组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单位编制了南大干线(市新路至新化快速路段)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1)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详见附件2),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南村镇市头村,化龙镇莘汀村和新造镇思贤村、崇德村、秀发村、曾边村、南约村,面积共24.3367公顷,其中农用地6.6856公顷(耕地4.0883公顷、园地0.5588公顷、其他农用地2.0385公顷),建设用地17.6490公顷,未利用地0.0021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详见《南大干线(市新路至新化快速路段)拟征地红线图》(详见附件3)。

二、征收目的

为组织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南大干线(市新路至新化快速路段)建设需要。

三、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30万元/亩(折合450万元/公顷)的标准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15万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番府〔2012〕117号)和《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办法的通知》(番府〔2015〕12号)或者以评估方式(由具备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15%的标准,为被征地村集体计算留用地指标。

(三)社会保障安置。核定征地项目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385人,按每人16200元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共623.7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补偿款专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印发之日起30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标准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自2017年4月24日《征收土地预公告》(穗番国规征预字〔2017〕6号)印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违法违规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番禺区

南村镇市头村

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4月2日

南村镇政府(联系人:黎世建、联系电话:34763332)

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12日

广州市番禺区

化龙镇莘汀村

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4月2日

化龙镇政府(联系人:黄慧菁,联系电话:15915855531)

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12日

广州市番禺区

新造镇思贤村

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4月2日

新造镇政府(联系人:黄洪斌,联系电话:84728294)

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12日

广州市番禺区

新造镇崇德村

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4月2日

新造镇政府(联系人:黄洪斌,联系电话:84728294)

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12日

广州市番禺区

新造镇秀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4月2日

新造镇政府(联系人:黄洪斌,联系电话:84728294)

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12日

广州市番禺区

新造镇曾边村

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4月2日

新造镇政府(联系人:黄洪斌,联系电话:84728294)

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12日

广州市番禺区

新造镇南约村

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4月2日

新造镇政府(联系人:黄洪斌,联系电话:84728294)

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12日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印发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相关部门进行异议反馈。我区相关部门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等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七、公告时间

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4月2日。

八、联系方式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负责解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联系电话:34588020;地址:大龙街亚运大道石岗东村段215号。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联系电话:34624468;地址:市桥街平康路48号。

九、其他事项

随本公告注销《听证告知书》(穗规划资源番听〔2019〕23号、24号、25号、26号、27号、28号、29号)。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3.南大干线(市新路至新化快速路段)拟征地红线图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4日

  附件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我区建设规划,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文化发展,我区拟征收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莘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崇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秀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24.336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实际情况,现制定南大干线(市新路至新化快速路段)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集体土地情况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4.3367公顷,其中农用地6.6856公顷(耕地4.0883公顷、园地0.5588公顷、其他农用地2.0385公顷),建设用地17.6490公顷,未利用地0.0021公顷。该建设用地中16.8282公顷需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24.3367公顷,其中农用地23.5138公顷(耕地15.9582公顷、园地2.8895公顷、林地0.2225公顷、其他农用地4.4436公顷),建设用地0.8208公顷,未利用地0.0021公顷。其中:

(一)征收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总面积5.7994公顷,其中农用地5.7217公顷(耕地4.4879公顷、林地0.2225公顷、其他农用地1.0113公顷),建设用地0.0777公顷。

(二)征收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莘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总面积0.0839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他农用地)。

(三)征收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总面积5.9388公顷,其中农用地5.1957公顷(耕地2.5623公顷、园地0.9135公顷、其他农用地1.7199公顷),建设用地0.7431公顷。

(四)征收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崇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总面积0.290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0.2165公顷、其他农用地0.0743公顷)。

(五)征收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秀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总面积0.591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0.3754公顷、其他农用地0.2163公顷)。

(六)征收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总面积4.325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2.3944公顷、园地1.2297公顷、其他农用地0.7017公顷)。

(七)征收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总面积7.3063公顷,其中农用地7.3042公顷(耕地5.9217公顷、园地0.7463公顷、其他农用地0.6362公顷),未利用地0.0021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一览表(一)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单位

土地类别

面积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

小计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耕地

水田

0

225

0.0000

225

0.0000

0.0000

水浇地

1.5858

225

356.8050

225

356.8050

713.6100

旱地

2.9021

225

652.9725

225

652.9725

1305.9450

林地

0.2225

225

50.0625

225

50.0625

100.1250

其他农用地

1.0113

225

227.5425

225

227.5425

455.0850

建设用地

0.0777

225

17.4825

225

17.4825

34.9650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合计

2609.7300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一览表(二)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单位

土地类别

面积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

小计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耕地

水田

1.2786

225

287.6850

225

287.6850

575.3700

水浇地

0.9568

225

215.2800

225

215.2800

430.5600

旱地

0.3269

225

73.5525

225

73.5525

147.1050

园地

0.9135

225

205.5375

225

205.5375

411.0750

其他农用地

1.7199

225

386.9775

225

386.9775

773.9550

建设用地

0.7431

225

167.1975

225

167.1975

334.3950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合计

2672.4600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一览表(三)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单位

土地类别

面积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

小计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莘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其他农用地

0.0839

225

18.8775

225

18.8775

37.7550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合计

37.7550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一览表(四)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单位

土地类别

面积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

小计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崇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耕地

水田

0

225

0.0000

225

0.0000

0.0000

水浇地

0.2165

225

48.7125

225

48.7125

97.4250

旱地

0

225

0.0000

225

0.0000

0.0000

其他农用地

0.0743

225

16.7175

225

16.7175

33.4350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合计

130.8600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一览表(五)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单位

土地类别

面积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

小计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秀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耕地

水田

0

225

0.0000

225

0.0000

0.0000

水浇地

0.3754

225

84.4650

225

84.4650

168.9300

旱地

0

225

0.0000

225

0.0000

0.0000

其他农用地

0.2163

225

48.6675

225

48.6675

97.3350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合计

266.2650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一览表(六)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单位

土地类别

面积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

小计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耕地

水田

0

225

0.0000

225

0.0000

0.0000

水浇地

2.0961

225

471.6225

225

471.6225

943.2450

旱地

0.2983

225

67.1175

225

67.1175

134.2350

园地

1.2297

225

276.6825

225

276.6825

553.3650

其他农用地

0.7017

225

157.8825

225

157.8825

315.7650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合计

1946.6100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一览表(七)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单位

土地类别

面积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

小计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耕地

水田

0

225

0.0000

225

0.0000

0.0000

水浇地

5.8766

225

1322.2350

225

1322.2350

2644.4700

旱地

0.0451

225

10.1475

225

10.1475

20.2950

园地

0.7463

225

167.9175

225

167.9175

335.8350

其他农用地

0.6362

225

143.1450

225

143.1450

286.2900

未利用地

0.0021

225

0.4725

225

0.4725

0.9450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合计

3287.8350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其他补偿费用按照《关于调整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番府〔2012〕117号)和《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办法的通知》(番府〔2015〕12号)或者以评估方式(由具备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口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待本征地项目获得批复同意后,由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在征地公告期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三、安置措施情况

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我区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的标准为南村镇市头村计算留用地指标,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10%的标准分别为化龙镇莘汀村和新造镇思贤村、崇德村、秀发村、曾边村、南约村计算留用地指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情况详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四、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若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附件2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南大干线(市新路至新化快速路段)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如下:

一、对南大干线(市新路至新化快速路段)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

二、纳入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本征地项目征收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莘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崇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秀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面积共365.0505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的土地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其余土地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385人,具体名单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所属镇政府核准、公示后确定。

三、费用标准。根据《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按每人162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费用合计623.70万元(详见下表)。

征收土地及养老保障情况表

(单位:亩、人、万元)

被征地单位

征收土地面积

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面积

需保障人数

需计提养老保障费用

合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

用地

广州市番禺区

南村镇市头村

股份合作经济社

86.9910

85.8255

1.1655

0

0

83

134.46

广州市番禺区

化龙镇莘汀村

股份合作经济社

1.2585

1.2585

0

0

0

1

1.62

广州市番禺区

新造镇思贤村

股份合作经济社

89.0820

77.9355

11.1465

0

0

95

153.90

广州市番禺区

新造镇崇德村

股份合作经济社

4.3620

4.3620

0

0

0

13

21.06

广州市番禺区

新造镇秀发村

股份合作经济社

8.8755

8.8755

0

0

0

12

19.44

广州市番禺区

新造镇曾边村

股份合作经济社

64.8870

64.8870

0

0

0

66

106.92

广州市番禺区

新造镇南约村

股份合作经济社

109.5945

109.5630

0

0.0315

0

115

186.30

合  计

365.0505

352.707

12.312

0.0315

0

385

623.70

四、筹资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规定,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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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相关政策解读:《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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