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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3-24 12:33:2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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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2021〕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我区组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单位编制了番禺区石镇新基路工程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1)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详见附件2),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石镇石村,面积共1.1401公顷,其中农用地0.7828公顷(耕地0.2064公顷、园地0.563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2公顷),建设用地0.3573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详见《番禺区石镇新基路工程拟征地红线图》(详见附件3)。

  二、征收土地目的

  为组织实施交通基础设施——番禺区石镇新基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

  三、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30万元/亩(折合450万元/公顷)的标准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15万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番府〔2018〕37号)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的标准,为被征地村集体计算留用地指标。

  (三)社会保障安置。核定征地项目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29人,按每人16200元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共46.98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补偿款专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印发之日起30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标准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自2019年5月15日《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19〕116号)印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违法违规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番禺区

镇石

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4月22日

镇政府(联系人:张更华;联系电话:84856332

2021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8日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印发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相关部门进行异议反馈。我区相关部门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等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七、公告时间

  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4月22日。

  八、联系方式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负责解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联系电话:34588020;地址:大龙街亚运大道石岗东村段215号。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联系电话:34624468;地址:市桥街平康路48号。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3.番禺区石碁镇新基路工程拟征地红线图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4日

  附件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我区建设规划,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文化发展,我区拟征收广州市番禺区石镇石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1.140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实际情况,现制订番禺区石镇新基路工程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集体土地情况

  拟征收广州市番禺区石镇石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总面积1.1401公顷,其中农用地0.7828公顷(耕地0.2064公顷、园地0.563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2公顷),建设用地0.3573公顷。建设用地中有0.3402公顷需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1.1401公顷,其中农用地1.1230公顷(耕地0.3256公顷、园地0.5639公顷、其他农用地0.2335公顷),建设用地0.0171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一览表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单位

土地类别

面积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小计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助标准

补助金额

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石碁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耕地

水田

0.1399

225

31.4775

225

31.4775

62.9550

水浇地

0.0000

225

0.0000

225

0.0000

0.0000

旱地

0.1857

225

41.7825

225

41.7825

83.5650

园地

0.5639

225

126.8775

225

126.8775

253.7550

其他农用地

0.2335

225

52.5375

225

52.5375

105.0750

建设用地

0.0171

225

3.8475

225

3.8475

7.6950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合计

513.0450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其他补偿费用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番府〔2018〕37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口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待本征地项目获得批复同意后,由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在征地公告期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三、安置措施情况

  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我区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10%的标准为石镇石村计算留用地指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情况详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四、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若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附件2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现制订番禺区石镇新基路工程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如下:

  一、对番禺区石镇新基路工程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

  二、纳入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本征地项目征收广州市番禺区石镇石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面积共17.1015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的土地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其余土地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29人,具体名单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所属镇政府核准、公示后确定。

  三、费用标准。根据《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按每人162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费用合计46.98万元(详见附表)。

  征收土地及养老保障情况表

  (单位:亩、人、万元)

被征地单位

征收土地面积

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面积

需保障人数

需计提养老保障费用

合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

用地

广州市番禺区

石碁镇石碁村

股份合作经济社

17.1015

16.845

0.2565

0

0

29

46.98

合  计

17.1015

16.845

0.2565

0

0

29

46.98

  四、筹资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规定,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附件3

  番禺区石碁镇新基路工程拟征地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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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相关政策解读:《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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