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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1-08 09:57:3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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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2021〕10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区政府党组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8日


番禺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番禺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指导思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贡献番禺力量。

  三、区政府工作准则: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忠诚、干净、担当。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六、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区长出访、出差或请休假期间,可由区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或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他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八、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区政府办主任协助区长处理安排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区政府办其他领导按分工协助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十、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在本单位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区审计局在区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大力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各司其职,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区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中勇当排头兵。

  十二、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目标,加强预期引导;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发展核心引擎功能,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营造现代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十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力办好民生实事,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让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

  十七、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建设“数字政府”,实现政务数据资源跨层级、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互联互通和协同共享。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探索推行政务服务集约化改革,实现“一窗受理,一次办成”。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严格执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区政府每年要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

  十九、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主要实施部门牵头起草,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区政府审议。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文件发布前由区司法局上传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平台,领取统一编号。自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区司法局报送市司法局备案、3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十、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明确有效期。

  涉及2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原则上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提请区政府。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

  实施部门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后,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发,在发布前上传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平台后领取统一编号。

  二十一、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丰富民主决策形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要政府规范性文件及贯彻中央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和决定。区政府班子对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

  二十四、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强化系统性、前瞻性、战略性思维,坚持问题导向,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附上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并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并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完善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参与重大项目、审查重大合同、推进依法行政、行政复议和应诉中的积极作用。

  建立完善区政府决策咨询制度,重视发挥智库作用,为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智力支持。

  二十五、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区政府办要加强对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督查,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改进督查方式方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检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十八、涉及公共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事项,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区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区政府指定人员担任。区政府新闻发言人经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批准,发布重要政务信息,通报区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三十、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加强政务舆情收集和分析研判,及时督促处理舆情反映的事项。落实回应责任,正确引导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妥善回应公众质疑,澄清不实传言。

  三十一、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推动政策落实。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及时准确做好文件解读工作。主动公开政策文件的解读方案。解读材料要与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利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等载体,重点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适用范围、操作方法、注意事项、惠企利民举措等,使公众清晰明了,避免误解误读,促进政策落实。要重视公众对政策文件的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三十二、推进行政权力执行和管理公开,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章  健全监督机制

  三十三、区政府要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上级政府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提案,加强与区人大代表和区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严格责任,限时办结,并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做好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三十四、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五、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六、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七、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对群众信访涉及的相关政策问题要加强分析研判,推动出台或完善相关政策,检视改进工作。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坚持和完善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八、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制度。

  四十、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主任和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

  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

  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区委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审议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重要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会议可安排区委办领导、联系区政府领导的区政府办领导以及区发展改革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武装部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会议。根据需要会议可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有关单位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相关议题,原则上只安排与议题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和经协调仍有分歧意见的单位列席。

  四十二、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单位应当在会前充分征求意见,与相关单位协商一致,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长确定,重要事项向区委报备。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需书面说明协调情况,列明分歧意见及各方理由,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并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区长确定。事先未经征求意见、协调的议题,区政府办原则上不予安排上会。

  四十三、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负责。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单位牵头会同有关单位起草并报区政府办审核,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与会人员。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

  四十四、区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的,需向区长请假。

  四十五、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政府办起草,按程序报区长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区政府办负责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在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上已明确的事项,如遇到紧急工作或特殊情况,可由区政府办报区长审定后先行作出批复。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六、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主持,不定期召开,研究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会议议题由区长提出,或由区政府办主任根据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的提议和工作需要统筹协调后,报区长审定。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

  四十七、区政府工作会议由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召集,或者由区政府领导委托区政府办正、副主任或调研员召集,主要研究解决区政府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分管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

  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区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八、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合并召开,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严格控制全区性会议,全区性会议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制度,由区政府办统筹安排,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全区性会议,原则上不予安排召开。如需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区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再正式提请区政府。

  应由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召开,不邀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席。区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由部门召开的会议。各类会议要切实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议程,提高会议效果,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大力提倡使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会议。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按规定需经有关前置程序研究、审核或协调的公文,应严格执行前置程序后再报送区政府。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或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敏感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区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由区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须经本部门、本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作明确说明,必要时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理据,说明办理过程,提出办理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区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不与主办部门沟通且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一、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办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区政府办退回报文单位。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区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区政府办领导要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区政府办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报相关领导同志阅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区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阅知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批办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

  五十二、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署。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区长签发。其中以区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分管副区长职权范围的,可授权分管副区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可授权副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名义发文,由区政府办主任签发,也可授权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如属于区政府职权,按规定加呈分管副区长签发或核报区长签发。

  五十三、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五十四、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的,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发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文件,可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区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和协同办公平台,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区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七、区政府领导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五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外出报备(报告)及请销假制度。区长离穗出差、出访、学习、离岗休假,须书面依次报请区委书记、市长、市委书记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副区长离穗出差、出访、学习、离岗休假,按规定书面报区长、区委书记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穗外出或者申请休假,应依次向分管副区长、区长请示报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镇长(主任)离穗外出或者申请休假,应依次向区长、区委书记请示报告;区属公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学校校长、医院院长离穗外出或者申请休假,应向分管副区长请示报告。

  五十九、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六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一、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区委实施细则,牢记宗旨和使命,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三、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因公出国(境)有关管理规定,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原则,严格控制团组数量、规模和在外停留天数,规范在外活动安排,原则上不安排新闻媒体人员随行。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压减检查考核评比活动和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廉洁齐家,注重家庭、家教、家风,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七、区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际效果。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六十八、区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九、区政府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七十、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17日印发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番府〔2020〕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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