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协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T 50656-2011)、《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2)等及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规定,加强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人员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工程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工程项目部建立和运行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8001-2011)标准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定工程项目部的安全职责,并形成文件。
第四条 工程项目部和项目部应执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管理规定和管理程序,按照要求检查执行情况,并建立和保持安全生产管理记录,提供符合法定要求和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
第五条 工程项目部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策划,检查、分析、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能持续有效地运行。
第六条 工程项目部管辖范围内的项目现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第七条 工程项目部和项目部应贯彻执行本制度,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
第八条 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除遵循本制度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目标
第九条 工程项目部应根据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生产经营规模及特点、技术、工艺、设施和设备,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及中长期管理目标。
第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包括事故负伤频率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控制指标)、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及文明施工基础工作要求的组合)等,安全管理目标应予量化。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应分解到各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岗位,并定期进行考核。各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分解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配置相应的资源,制定各项危险源监控措施和整改措施,并应有效管理,共同保证目标实现。
第十二条 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将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分解到项目部各部门和岗位 。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部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制度:
(一)工程项目部每年年初下达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制定考核标准。在每季和年终检查项目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并对其进行考核。
(二)各职能部门应将安全管理目标、指标分解到项目部。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项目部的执行情况,将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与绩效考核进行挂钩,安全中心负责监督项目部贯彻落实安全管理目标、指标。
(三)安全中心每季度应对项目部进行一次达标考核,并记录考核结果。安全中心不定期对项目经理进行考核。如出现阶段性责任目标超标的现象,应由项目经理分析原因,并作出书面报告。
(四)项目经理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分解到各专业工种负责人,加强对项目部管理人员及生产作业班组的管理,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检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保证完成安全管理目标。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与责任体系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部建立和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组织机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工程项目部、项目部和作业班组三级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部总经理应依法对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度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文件要求成立由工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研究、协调、指导和部署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审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重要技术及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等情况;监督落实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和采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部建立和健全与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符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合理分工、互相衔接”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体系化管理。
第十七条 安全中心是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职能部门,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负责处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职能部门履行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安全中心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各项安全指令,制订安全生产计划,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对工程项目部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项目部应按照规定配备足够专职安全员,应设置由不同专业组成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重点或大型项目进行安全监督检查。项目经理对项目现场的作业班组、岗位和工种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和指挥。作业班组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生产中的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部工会和安全中心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有权提出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一)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
1.从事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并保存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2.项目经理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项目现场的安全施工全面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项目现场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对列入建设项目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改善的,不得挪作他用。
4.工程项目部安全中心配备不少于6位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负责对各项目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项目经理和安全中心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
5.安全中心应对项目部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监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项目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合格、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由专职安全员进行项目现场监督。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件要求,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2〕952号)文件要求,建立“专家验收”制度,实行“现场双确认”。
7.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项目现场前进行查验。
8.工程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9.工程项目部对管理人员和项目现场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项目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项目现场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0.制定工程项目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督促各项目部编制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项目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督促项目部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消防与应急救援演练。
11.工程项目部各项目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工程项目部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
1.项目部应根据项目现场特点健全完善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每月编制安全资金使用计划及上月实施情况,确保安全费用有效实施;
2.项目现场施工前,专职安全员应当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当作业人员、施工人员入场时,,工程项目部应组织进行以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企业安全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3.项目部应绘制安全标志布置图,根据安全标志布置图在项目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项目现场及时调整安全标志牌及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项目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做好现场防护。
5.将项目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项目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并达到燃烧性能A级要求,每间宿舍必须安装限流开关。
6.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项目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对因建设项目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项目,对项目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7.在项目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项目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8.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等劳保产品,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项目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9. 项目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0.项目部为项目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1.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项目部及各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2.根据项目现场的特点、范围,对项目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项目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消防安全方案,建立消防及应急救援组织,培训、配备消防应急救援人员及消防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消防与应急救援演练。
13.项目部按规定组织作业人员和项目现场管理的人员,接受有教育培训资格的机构进行“平安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人员发放“平安卡”。培训时间每人不少于8个学时。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应随身携带“平安卡”,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部应设置专人负责检查,项目部不得雇用未取得“平安卡”的人员。未取得“平安卡”的,不得进入项目现场。
(三)作业班组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班组长每日班前要具体布置安全措施,提示注意事项,指导本班组安全作业。
2.安排生产任务时要认真进行安全交底,坚持每班巡检项目现场,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纠正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应随身携带“平安卡”,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活动,经常进行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做好新调入作业人员、变换工种的作业人员、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要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收工前的安全检查。
6.实行互相监督检查、互相保护、协调配合,实现安全生产。
7.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项目现场并向项目经理报告。
第二十一条 领导层、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作业工种安全生产责任
(一)领导层的安全生产责任
1.工程项目部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任,其安全责任:
(1)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的法律法规,努力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依法对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主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管理工作,掌握项目现场安全生产动态,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规划实施计划;
(4)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项目现场带班制度,督促检查带班制度的有效落实;
(5)审批各项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奖罚办法;
(6)坚持安全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同时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的原则;
(7)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和有效实施;
(8)组织制订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及时如实向上级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订和落实,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10)监督各层级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和安全中心负责人的安全工作汇报,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2.工程项目部党委书记主管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其安全生产责任:
(1)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组织、制订及实现消防安全管理目标的各项具体措施,并监督落实,对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2)听取安全中心的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汇报,每季向总经理汇报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
(3)监督各级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管理目标,定期考核各项目部的责任制;
(4)领导、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5)监督检查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所需资金的投入和有效实施;
(6)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
(7)监督项目现场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思想、知识、技能的教育工作;
(8)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时,组织实施消防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工程项目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其安全生产责任:
(1)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组织、制订及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各项具体措施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审批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听取安全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监督各级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目标。每季向总经理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报告,提出工作意见;
(3)组织实施安全工作规划及实施计划,实现安全目标;
(4)每月组织对各项目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
(5)领导、组织对分包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资格考核与审查;
(6)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和有效实施;
(7)监督项目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思想、知识、技能的教育工作;
(8)协助总经理指挥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4.工程项目部总工程师主管生产安全技术工作,其安全生产责任:
(1)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主持和领导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
(2)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消防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抢险工作的有关技术性文件及方案,并作出决定性意见,保证安全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3)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件要求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及评审,并实行“现场双确认”制度;
(4)定期检查项目部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落实情况、应急救援响应及救援演练;
(5)领导开展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组织审查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其使用及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并组织技术鉴定和验收;
(6)研究解决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施工生产的不安全因素的安全技术,及时解决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
(7)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时,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订整改防范措施。
(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1.安全中心为安全生产主要职能部门,其安全生产责任:
(1)在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和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处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协助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和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协助生产副总经理考核各项目部的季度、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4)安全中心设立安全生产巡检小组,对各项目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及检查;
(5)编制安全中心的安全检查计划,组织季度及日常、专题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控制,掌握项目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每周组织各项目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每季向生产副总经理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报告,提出解决建议;
(6)监督管理项目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工作。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题安全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保障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落实;
(7)协助生产副总经理考核各项目部的季度、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8)督促检查项目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必要时,组织项目现场进行演练;
(9)完成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按时上报安全生产统计报表;
(10)组织制定和评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并监督和检查实施;
(11)组织辨识、确认和评价覆盖项目部施工管理中的所有活动或服务中的危险源,确定重要危险源的风险等级;
(12)参与对大型施工机械设备装拆方案、施工临时用电方案的审核工作,参与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施工临时用电验收,并对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监控;
(13)监督新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变换工种、作业员和管理人员等安全教育;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理作业人员平安卡工作。按规定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的培训考核;
(14)管理和控制安全生产的监视和测量装置;
(15)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6)组织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
2.工程中心安全生产责任:
(1)协助安全中心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
(2)每周参加安全中心召开安全生产会议;
(3)协助安全中心监督管理项目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工作。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题安全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完成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按时上报安全生产的统计报表;
(5)组织对大型施工机械设备装拆方案、施工临时用电方案的审核工作,参与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施工临时用电验收,并对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监控;
(6)监督新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变换工种、作业员和管理人员等安全教育;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理作业人员平安卡工作。按规定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的培训考核;
(7)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8)督促检查项目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必要时,组织项目现场进行演练;
(9)协助安全中心开展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
3.综合办公室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综合治理的主管部门,其安全生产责任:
(1)监督安全生产保障资金投入的落实。审批劳保用品、清凉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
(2)监督机动车辆及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主管各类培训教育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全员培训计划。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4)贯彻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员工加班时间;
(5)协助领导层组织建立、保持和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6)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及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落实;
(7)根据需要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及消防安全方案,并监督检查落实;
(8)审核项目部的临时设施报建工作;
(9)参加项目部的应急救援演练。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0)组织工程项目部的季度及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监控各项目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掌握消防安全情况;
(11)监督检查卫生防疫、职业病防治、职业中毒、防暑降温等保健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预防措施;
(12)监督劳动保护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13)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监督项目部贯彻执行有关的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督促企业解决影响员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
(14)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应立即纠正;
(15)应购买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各类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责任:
(1)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审核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监控执行;
(2)参加审查重点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检查落实;
(3)参加安全生产检查,监控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4)组织和主持特殊、重点项目(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的图纸会审;
(5)组织编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特殊、重点项目的施工方案;
(6)参加应急救援响应及救援演练。
4.成本合约中心的安全生产责任:
(1)组织审查、评价劳务及专业分包单位安全资质范围、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能力;
(2)编制合同安全条款,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与劳务及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3)确保购置(租赁)的各类安全物资、劳动保护用品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5.财务中心安全生产责任:
(1)按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监督合理使用;
(2)协助项目部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按规定支出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费用,并实行监督管理;
(4)协助安全中心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5)确保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投入的资金,对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6.商务中心的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的法律法规;
(2)审查、评价劳务及专业分包单位安全资质范围、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能力;
(3)完成业务内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4)指导和监督项目部业务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项目部各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落实项目现场带班检查制度,对所管辖的项目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努力完成工程项目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
(2)建立健全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管理架构,专职安全员的配备应按住房部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责任人签字手续;
(3)根据项目现场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和安全技术方案、消防方案,并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审批。在开工前应对相关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检查和监督作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作业;
(4)具体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在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措施;
(5)每周组织专职安全员及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项目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止违章作业,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填写检查记录跟踪验证;
(6)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应由相关人员组织复查;
(7)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纪律和安全知识教育,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8)参加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具、设备设施验收工作。组织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方案的落实情况;
(9)督促项目现场作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平安卡和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上岗,各专业管理人员持有效专业证上岗;
(10)落实项目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消防与应急救援演练;
(11)在发生伤亡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和集体财产。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保护项目现场;
(12)组织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监督项目现场在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措施;
(13)发现违章指挥,强行冒险作业或发现安全隐患时立即制止,视情节严重对违章人员进行警告、处罚或相应的处理;
(14)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立即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2.项目副经理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所管辖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
(2)组织制定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措施及安全生产管理架构,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协助项目经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3)严格执行工程项目部的用工制度。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检查监督班组落实岗前的自检工作;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巡检制度。制止违章作业,组织有关人员消除安全隐患,跟踪验证;
(5)组织验收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及劳动保护用品,指导和监督作业班组搞好安全生产、合理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
(6)在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应急救援小组。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督促改进措施的落实;
(7)组织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监督项目现场在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措施。监督和协助项目部办理平安卡工作;
(8)在发生伤亡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和集体财产,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保护项目现场;
(9)发现违章指挥,强行冒险作业或发现安全隐患时立即制止,视情节严重对违章人员进行警告、处罚或相应的处理;
(10)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立即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3.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协助项目经理完善项目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主管项目现场安全技术方面的领导工作,负安全技术领导责任;
(3)组织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组织落实;
(4)参加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具、设备设施验收工作。组织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方案的落实情况;
(5)健全各项安全技术资料,保证安全管理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
(6)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监督检查项目现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
(8)研究解决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施工生产的不安全因素的安全技术,及时解决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
(9)审查各分包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工作的有关技术性文件及方案;
(10)协助项目经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11)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督促改进措施的落实;
(12)发现违章指挥,强行冒险作业或发现安全隐患时立即制止,视情节严重对违章人员进行警告、处罚或相应的处理;
(13)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立即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4.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1)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在开工前应对相关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按施工工序、施工部位、施工栋号分部分项进行,同时应结合项目现场状况、特点、工序,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进行签字确认;
(2)组织安全活动,对安全生产进行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报告;
(3)组织每周安全检查工作,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整改时限,并跟踪落实情况;
(4)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作业人员、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协助办理平安卡工作;
(5)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指挥暂停生产,并报告有关人员处理;
(6)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发现违章指挥,强行冒险作业或发现安全隐患时立即制止,视情节严重对违章人员进行警告、处罚或相应的处理;
(8)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立即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5.施工员安全生产责任
(1)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不违章指挥;
(2)正确使用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3)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况经常检查,纠正作业违章行为;
(4)经常检查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和监督作业人员及安全设备、设施技术状况符合安全要求。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和报告有关人员;接受安全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整改提出的安全隐患。
(5)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6)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立即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组织保护项目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7)发现违章指挥,强行冒险作业或发现安全隐患时立即制止,视情节严重对违章人员进行警告、处罚或相应的处理;
(8)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立即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6.资料员安全生产责任
(1)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和文明生产;
(3)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要求,认真管理安全文件和档案。及时收集各类安全协议、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培训等资料并整理归档。及时收集采购的劳防用品和防护用品的合格证、准用证等资料并分类归档,装订安全资料成册存档;
(4)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5)发现违章指挥,强行冒险作业或发现安全隐患时立即制止,视情节严重对违章人员进行警告、处罚或相应的处理;
(6)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立即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7.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
(1)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和文明生产;
(3)制定项目现场材料使用计划,对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做出判断,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4)对劳动防护用品、防护器具等进行入场检验、仓库保管、发放、使用记录,落实可追溯性的记录工作。
(5)认真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报告;
(6)发现违章指挥,强行冒险作业或发现安全隐患时立即制止,视情节严重对违章人员进行警告、处罚或相应的处理;
(7)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立即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8.综合治理员安全生产责任
(1)负责防火、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同时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2)组织策划消防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
(3)积极参与灭火救灾和事故抢救,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负责饮食安全和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食堂、民工宿舍的巡查管理工作;
(5)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防暑降温工作的落实和管理工作。
(6)对项目现场进行日常消防安全巡检;
(7)发现违章指挥,强行冒险作业或发现安全隐患时立即制止,视情节严重对违章人员进行警告、处罚或相应的处理;
(8)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立即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四)项目现场作业工种的安全生产责任
1.普通工安全生产责任
(1)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和文明生产;
(3)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4)认真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报告;
(5)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6)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立即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项目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2.土方工安全生产责任
(1)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和文明生产;
(3)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4)认真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报告;
(5)挖土时要注意土壁的稳定性,发现由裂纹及倾塌可能时,人员要立即离开并及时处理,挖土中发现管道、电缆及其他埋设物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开挖出的土方,要严格按照组织设计堆放,不得堆于基坑侧;
(6)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7)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立即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项目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3.木工安全生产责任
(1)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和文明生产;
(3)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4)在操作电锯、电刨时,必须精力集中,确保安全。认真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报告;
(5)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6)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立即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项目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钢筋工安全生产责任
(1)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和文明生产;
(3)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4)在操作机械设备时,必须精力集中,确保安全。认真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报告;
(5)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6)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立即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项目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5.混凝土工安全生产责任
(1)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和文明生产;
(3)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4)必须检查模板和支撑及脚手、栏杆牢固情况。应使混凝土翻斗车、小斗车通道、栈桥有足够的宽度和牢固度;
(5)使用吊车输送混凝土时,吊斗运行线的下方人员应避让,也不准吊斗从人员头上越过。
(6)认真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报告;
(7)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8)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立即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项目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6. 抹灰工安全生产责任
(1)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和文明生产;
(3)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4)作业高度在2米和2米以上时,必须设置1.2米高的安全防护设施并佩戴安全带。当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时,不得登高作业。立体交叉作业,必须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隔离层。
(5)认真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报告;
(6)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7)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立即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项目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7.瓦工安全生产责任
(1)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和文明生产;
(3)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4)作业高度在2米和2米以上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当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时,不得登高作业。立体交叉作业,必须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隔离层;
(5)砌砖使用的工具应放在稳妥的地方,新砖应面向墙面,工作完毕应将脚手板和砖墙上有碎砖、灰浆清扫干净,防止掉落伤人。
(6)认真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报告;
(7)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8)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立即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8.防水工安全生产责任
(1)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和文明生产;
(3)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4)在地下室、基础、池壁管道、容器内等处进行涂料防水作业,应定时轮换间歇,通风换气。装卸、搬运、熬制、铺涂防水涂料,必须使用规定的防护用品,皮肤不得外露。
(5)认真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报告;
(6)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7)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立即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9.油漆涂料工安全生产责任
(1)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和文明生产;
(3)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4)在喷涂硝基漆或其他挥发性、易燃性熔剂稀释的涂料时,严禁使用明火。各类油漆和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材料,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
(5)认真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报告;
(6)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7)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立即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10.架子工安全生产责任
(1)必须持证上岗且所持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和文明生产;
(3)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4)严格按脚手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求和专题方案搭设。拆除架子必须设置警戒范围,输送地面的杆件应及时分类堆放整齐
(5)认真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报告;
(6)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7)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立即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11.高处作业工安全生产责任
(1)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高处作业规定,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和文明生产;
(3)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4)在高处作业前,熟悉作业内容和作业区域的环境条件与特点等,确认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可靠的防范措施;
(5)在现场监护人监护下,进行安全行为检查和安全措施可靠性的检查。在作业时候,遵守工具必须入袋,严禁高处抛掷物件;
(6)认真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报告;
(7)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8)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立即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12.电工安全生产责任
(1)必须持证操作,所持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和文明生产;
(3)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4)现场施工用高、低压电设备及线路,应按照明施工设计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
(5)定期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所有配电箱、开关箱每月定期检修一次。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发现负载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的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解决。按规范做好项目现场临时安全用电的安全技术档案;
(6)认真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报告;
(7)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8)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立即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13.电焊工安全生产责任
(1)必须持证操作,所持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和文明生产;
(3)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4)作业前办理审批动火手续。作业后应关闭电焊机,切断电源,清理现场残留物、火星及焊棒等,使用的工具及器材应搬离现场。检查动火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5)认真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报告;
(6)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7)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立即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14.气焊(气割)工安全生产责任
(1)必须持证操作,所持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和文明生产;
(3)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4)作业前办理审批动火手续。作业后清理现场残留物、火星及焊棒等。使用的工具及器材应搬离现场。检查动火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5)认真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报告;
(6)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7)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立即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15.物料提升机操作员安全生产责任
(1)必须持证上岗,所持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设备和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和文明生产;
(3)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4)在操作前必须认真检查各项安全装置的有效性,并空载试运行,确认正常,才可操作;
(5)在操作时精神集中,不得离开岗位。在开机中,要密切注意平台口、通道口等位置,防止意外事故。有人在吊笼内未离开前,不准开机;
(6)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当信号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时,应先停机待信号明确后方可继续作业;
(7)作业完毕后应切断电源,锁好操作箱,关闭总电源,盖好防护箱;
(8)认真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报告;
(9)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10)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立即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16.施工升降机操作员安全生产责任
(1)必须持证上岗,且所持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设备和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和文明生产;
(3)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4)作业前,应检查机械设备等.确认安全可靠,方准操作。卸料平台安全门未关好,不得开动吊笼;
(5)不得擅离岗位,工作中必须集中精神。随时观察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机,待故障排除后方能开机;
(6)做好设备保养工作,并做好保养和操作记录。当班工作完毕后,吊篮必须返回首层,断开电源,电箱加锁才能下班;
(7)认真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报告;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9)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立即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17.塔吊司机安全生产责任
(1)必须持证上岗且所持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严格按照“塔吊十不吊”原则;
(2)正确使用设备和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和文明生产;
(3)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4)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安装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5)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各工作机构是否正常,有无噪声及异响,各机构的制动器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6)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相应幅度下规定的起重量;
(7)作业中,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纵室,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工作时应服从指挥,坚持岗位,集中精力,精心操作,严禁吊钩有重物时离开驾驶室;
(8)下班前各操作处于断开位置,切断电源,离开驾驶室须加锁。
(9)认真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报告;
(10)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11)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立即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18.信号指挥员安全生产责任
(1)必须持证上岗且所持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设备和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和文明生产;
(3)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4)必须精神集中,保证挂钩人员和吊物下方人员以及起重设备的作业安全,保证所吊运的物件材料堆放整齐、稳妥及起落吊全过程的安全;
(5)群塔作业时,必须了解防碰撞措施,作业指挥时要注意避让,防止碰撞;
(6)认真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报告;
(7)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8)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立即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19.机械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
(1)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和文明生产;
(3)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4)清洗用油、润滑油脂及废油渣及废油、面纱不得随出乱丢,必须在指定地点存放。检修机械前必须先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设置禁止开动的标志。设备检修后应先接零接地,后接电源,未接零接地前,禁止送电试机。
(5)认真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报告;
(6)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7)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立即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20.其他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参加安全生产活动,认真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知识,认真接受安全技术交底,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不违章作业。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4)对新员工要积极传授安全生产知识,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5)检查班前、班后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具,不准拆改,保证其安全可靠使用。保持作业现场整洁和文明生产。
(6)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事故预案演练,熟练正确地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发生事故立即向作业班组长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保护现场,做好记录,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汇报情况。
21.分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分包单位作业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在进场施工前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2)严格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做好分包单位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经常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本单位人员遵守劳动、安全纪律,做到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3)必须保持分包单位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变更,须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批准后新来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并经入场和上岗安全教育后方准上岗。特殊工种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4)根据总承包单位的交底向分包单位各工种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交底,针对工作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做落实班前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和解决。
(5)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接受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参加总承包单位规定的安全生产检查,检查本单位人员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重要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总承包单位。
(6)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做好伤者抢救工作, 并立即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部应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分包方安全生产管理,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安全检查和改进,安全考核和奖惩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工作程序及标准。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随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生产经营、管理体制的变化,适时更新、修订完善。
第六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部执行国家、规范现行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主要的管理工作:
(一)综合办公室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综合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及项目部应保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二)工程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并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应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的,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三)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项目部、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六)对作业人员适时进行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包括节假日前后安全教育、季节性施工安全教育、转岗复岗安全教育、违章违纪教育、发生事故后的安全教育等。
(七)所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要做好记录资料。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部执行国家、规范现行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规定架子、起重、司索、信号指挥、电工、焊工、机械、机动车驾驶、起重机司机等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当特殊作业合格证失效时,应进行复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每年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项目部对各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登记造册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部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在进入项目现场前,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一)各类人员应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项目经理每年参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培训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30学时。
2.专职安全员每年参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参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技能训练学习时间每人每年不少于20学时。
5.从事特殊作业的工人取得特种作业证后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一次,时间不少于24学时。
6.项目部对各作业工种要每月不少于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成绩合格者方可上岗。
(二)新工人入场必须经过劳务公司或专业分包单位、项目部、班组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1.劳务公司或专业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及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要求、企业规章制度等。学习时间不少于15学时。
2.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项目制度、现场环境、项目特点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等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范及发生突发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学习时间不少于15学时。
3.班组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环境、劳动纪律、事故教训等,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变换工种的作业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环境、劳动纪律、技能训练,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变换。
第二十九条 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劳务公司及专业分包单位落实平安卡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发放、使用和监管等工作,为项目现场持有平安卡的作业人员登记劳动合同、培训、工资福利、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等建设项目平安卡信息。项目部配置平安卡管理的相关软、硬件设备,作业人员凭平安卡进出项目现场。不得雇佣没有接受平安卡安全培训及未领取平安卡的作业人员。
第七章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部执行国家、规范现行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制度,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挪作他用。财务中心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每年度末,财务中心按项目现场的统计工作量为标准对该项目部安全生产保障资金的投入情况进行考核。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应编制安全生产保障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季度上报安全中心审批,并根据项目现场推进情况有效地投入,合理地使用。安全中心查验安全生产技术的落实,财务中心监督资金投入的落实。违反安全生产保障资金使用规定的,据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部执行国家、规范现行的机械设备管理制度。项目现场所有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租赁、安装、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均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项目部根据安全管理目标,生产经营特点、规模、环境等,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设施相关安全检测器具。项目部按规定对设备设施进入项目现场验证和查验、自检、专项施工方案编审、验收、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使用过程及维修保养等阶段进行规范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项目部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设备设施,建立安全设备设施台账,制定设备设施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修完毕后立即复原。大型特种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部执行国家、规范现行的施工用电管理制度。项目部根据具体施工情况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编制施工用电专题方案,上报总工程师审批。项目现场的主要分配电系统安装完成后,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组织项目经理和机电管理员办理施工用电验收手续,并监督现场落实施工用电方案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部执行国家、规范现行的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制度,落实卫生保健措施。劳务公司及专业分包单位应按照要求和根据工作性质,为作业人员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并教育作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保障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五条 工程项目部执行国家、规范现行的卫生防疫制度,综合办公室统筹协调,不断改善施工、生活环境的卫生质量。各有关部门在综合办公室协调下,对于开展卫生防疫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应给予支持。项目部要发挥宣传栏或宣传挂图的作用,宣传工作要落实到人人皆知。项目部对重点场所实施重点处理,专项检查项目现场专项治理,当疫情出现前,项目部要尽快地控制疫情,要组织严密,行动迅速,制定对策,全力以赴落实疫点控制区的各项预防措施,有效地控制疫点的扩散蔓延。项目部发现病人尽快送病人留院治疗,未经治愈者不得进入项目现场和安排工作。
第三十六条 项目部应落实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音和防暑降温工作。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进行卫生监测。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综合办公室,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项目现场禁止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第三十七条 劳务公司或专业分包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和职业危害警示,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项目部按职业危害申报的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第三十八条 项目部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项目部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对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在空气不畅、容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可能造成窒息、中毒的密室、洞室、井坑、管道、容器等场所进行作业的,项目部应当定期检测。作业前和作业期间应采取通风、排气、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九条 项目部应重视防暑降温管理工作,落实以下措施:
(一)项目经理要亲自抓这项工作,把防暑降温工作纳入日常的议事日程,在入暑前必须召开有关会议,落实布置防暑降温工作,加强对项目现场的防暑降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高温作业分级》有关要求,对高温作业环境进行分级评价,并做好作业岗位的监测结果警示牌挂牌公示。日最高气温达到39°C以上时,停止当日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C以上时,停止当日中午12时~16时段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C时,停止当日12时~15时段露天作业(注:在没有降温设施的塔吊、挖掘机等的驾驶室内作业视同露天作业),且12时~15时工人露天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工人连续作业时间,并不得安排加班。因公众利益的需要不能停工的,须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材,并合理调整作息时间。在高温期间,必须保证员工至少有一个半小时以上的午休时间,非十分必要不应安排加班加点。如当天温度超过35°C时,必须保证员工至少有两个小时以上的午休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加点。
(三)对露天、高温和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体检。应在入暑前完成这项工作,凡有心血管系统器质性病、持续性高血压、严重消化性溃疡病、活动性肺结核、严重肝、肾病、贫血、甲状腺功能亢进、糖尿病、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重病后恢复期的员工均不宜从事高温及高空作业,应及时调离高温或高处作业岗位,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四)项目现场要有足够的防暑降温设备,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能力,降低作业环境的温度。在露天场所作业,适当调整工作时间,尽量设法使作业人员避开强烈的太阳辐射热,做到合理安排劳动时间。对于较为固定的作业环境,尽可能搭设凉棚或简易活动防晒棚。在通风不良的地方(如地下室、水池和人工挖孔桩等)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通风设备(如电风扇、抽风机或送风机等)。作业时间不宜过长,每作业一定时间,要适当安排到通风良好的地方休息。对闷热的屋面可设洒水降温装置和配备足够的电风扇及抽风机。
(五)项目现场要保证全天向作业人员提供充足的饮用茶水,在作业层面设置供水点,并保存包括供水点、供水量等供水状况的记录。项目现场要在《施工日志》中记录当天的天气状况、最高温度、作业时间和地点、作业班组及人数等防暑降温工作的情况备查。妥善安排员工休息时间,注意劳逸结合。宣传和报导防暑降温知识,教育员工遵守作息制度。落实宿舍区内的环境卫生和保健措施工作,设置满足的防暑降温设施,并安全、合理地使用。
(六)加强对专业分包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管理,组织分包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学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和防暑降温的安全知识,落实书面交底及接受人签名确认手续。监督和检查分包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的落实情况。妥善安排员工休息时间,注意劳逸结合,教育员工遵守作息制度。
(七)项目现场一旦发生中暑事故,要立即执行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上报工程项目部,不得瞒报。要严格按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八)安全中心要对项目现场防暑降温工作进行日常检查。项目经理在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项目现场的防暑降温工作状况,及时消除隐患。项目现场要在《施工日志》中记录当天的天气状况、最高温度、作业时间和地点、作业班组及人数等防暑降温工作的情况,将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及归档备查。
(九)有关部室要按照职责细致指导和监督项目现场的防暑降温工作,加强检查频率和时间,采取有效监督措施,防止中暑的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条 项目部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为项目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项目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项目现场开工至项目竣工。应在项目现场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项目现场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项目现场,告之被保险人在施工中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严肃查处项目经理隐瞒不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第九章 安全技术管理
第四十一条 工程项目部执行国家、规范现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和审批的规定。安全中心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和审批权限的设置,分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编制人员应参与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项目部应严格地实施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总工程师及技术中心定期检查和监督项目现场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情况:
(一)在项目现场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现场特点及施工工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审批。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要有设计依据及计算和详图文字说明。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项目更改等情况变化或施工方案有变化时,安全技术措施应及时相应补充完善,并按相应的报批程序送审。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编制项目部的消防方案,并上报综合办公室。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掌握项目概况、施工方法、场地环境、安全条件等第一手资料,并熟悉安全法规、标准等。
(二)安全技术措施均应贯彻于全部施工工序之中,力求细致全面、具体。在项目部图纸会审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时,应考虑到项目现场特点、施工场地、施工方法、各种机械设备使用、变配电设施设置、材料设备运输、有毒或易燃易爆作业,可能给作业人员或周围环境造成的哪些危害或不安全因素,在安全技术上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伤害事故,消除危险,保证安全生产。
(三)应考虑不同季节的气候,对施工生产带来的不安全因素,可能造成各种突发性事故,从防护上、技术上、管理上采取季节性施工安全措施。夏季施工安全措施主要是防台风、防暑降温工作。冬季施工安全措施主要是防冻、防火等的工作。雨季施工安全措施主要是防触电、防雷、防坍塌和防滑工作。
(四)对大型群体项目或面积大、结构复杂的重点项目除应在施工组织总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总体措施外,还应编制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专项措施。
(五)项目安全技术专项措施包括:
1.根据基坑、地下室等挖土方深度和土的种类,选择开挖方法,确定边坡的坡度或护坡支撑等安全措施,以防止塌方。
2.高处作业的上下通道及安全防护措施。
3.外脚手架安全网(立网、平网)的架设要求、范围、架设层次、段落。
4.各类洞口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立体交叉施工作业区的安全防护措施。
5.场内运输道路及行人通道的布置。
6.大型机械设备和中小型机具的使用安全防护措施。
7.模板的安装与拆除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措施。
8.防火、防毒、防爆和防雷等安全防护措施。
9.项目现场与周围人行通道及民房的防护隔离设置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章 分包方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工程项目部执行国家、规范现行的施工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施工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
第四十四条 实施分包的项目,在分包前应对分承包方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包括:企业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员工安全教育、工伤保险等内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分承包方不得使用
第四十五条 工程项目部与分承包方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并应按照相应条款建立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
第四十六条 建立合格施工分承包方的名录和档案,采取控制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分承包方监管,对分承包方的作业现场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把分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好坏作为续约的考核条件。
第四十七条 项目部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分承包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应向分承包方作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分承包方签字确认。定期检查分承包方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分承包方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并建立分承包方的安全教育档案。
第四十八条 项目部监督分承包方落实以下的安全生产要求:
1.分承包方应执行与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安全协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分承包方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要求进行安全管理。
2.分承包方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项目经理、施工管理人员、班组长等都要按职责分工,确定安全生产责任。在施工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文字资料记录。
3.在项目现场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有安全生产检查的文字资料。
4.分承包方对所接收的场地内安全生产负全责。对所有接收的安全生产防护设施进行保护,专人管理,作业条件变化或安全防护设施受损时应及时更换。
5.建立分承包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档案。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配置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分承包方施工前按规定办理平安卡工作。加强对分承包方员工的安全教育。要求分承包方保证员工必要的教育时间和建立员工安全教育档案。
6.对于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检查后提出的安全问题应及时整改。
7.分承包方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
8.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迅速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安全中心应按相应的职责分工,对项目现场实施日常安全管理。项目部根据建设规模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现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项目部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落实整改。
第五十一条 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实施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应包括:
(一)制定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安全生产组织和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实施责任考核。
(二)配置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的费用、从业人员、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检测器具。
(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应急预案。
(四)落实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措施,组织安全检查,整改隐患整改。
(五)组织项目现场场容场貌、作业环境和生活设施安全文明达标。
(六)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项目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七)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抢险。
(八)对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保存应有的资料和记录。
第五十二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应按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并应符合以下内容:
(一)项目部确认危险性的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并及时登记建档。
(二)项目部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有针对性,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计算。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除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外,还须按规定要求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三)项目部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有关规定在项目现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部位、施工期限、项目经理、安全监控责任人、质量监控责任人和投诉举报电话等。
(四)作业人员必须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总工程师和技术中心负责人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保存巡查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建立巡查档案。
(五)总工程师和技术中心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实行“现场双确认”制度。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五十三条 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
(一)项目部执行国家、规范现行的重要危险源管理制度:
1.在项目部施工之前,应根据工程项目部现行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收集和辨识危险源,进行定量评分方法进行风险评价,确定重要危险源列表登记,详细记录重要危险源名称、施工阶段和负责监控岗位等,制定防触电、防坍塌、防高处坠落、防起重及机械伤害、防火灾、防物体打击等主要内容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
2.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掌握重要危险源的动态,在项目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随不同施工阶段及时进行内容更改,持续地向作业班组和有关人员进行施工作业阶段、潜在重要危险源、可能导致的事故、强制执行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的公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如实登记重要危险源监控情况,采取控制风险的相应措施,提供满足安全要求的生产环境,监督作业人员落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应监督控制重要危险源措施和安全技术方案的落实。
3.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应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部室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五十四条 作业安全行为和作业安全场所的管理:
(一)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是层级进行职责落实的法律要求,应严肃认真地进行,不能流于形式。项目部的安全技术交底应针对作业条件的变化而具体进行,除口头交底外,应保存书面交底记录。交底双方应履行签名手续,交底双方各执一份。
1.根据安全技术交底分级管理和各自负责的原则,各级管理人员向下一级人员布置工作时并进行安全交底。重点施工项目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将项目概况、施工方法、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方案向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进行交底。对特殊结构的部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要向项目经理作出详细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方法说明。项目现场开工前,项目部应对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组织项目现场作业人员将项目概况、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程序和安全技术措施等,向承担施工的作业队负责人、班组长和相关人员进行交底。项目部在安排作业人员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应会同施工管理人员根据项目现场施工部位将安全技术事项向参加施工的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操作规程,向新进场的工人进行作业人员工种交底。作业班组每天上班前,班组长根据作业环境应将注意的安全事项和安全技术措施、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分包单位进场后,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应将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分包单位工程的技术负责人进行交底。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应监督分包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向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向作业队伍进行书面交底。
3.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并对施工方案进行细化和补充,向具体操作者讲明注意的安全事项。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强。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
(1)施工作业特点和潜在危险因素及安全事项;
(2)重要的危险源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预防措施;
(3)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项目现场应坚持班前安全活动。作业班组每天上班前,班长认真组织全班人员进行安全活动,总结前一天施工情况,结合当天任务,对工人进行施工安全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班前检查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情况,检查岗位周围的作业环境。检查使用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保险装置以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等,确认安全完好才能使用和进行作业,并将重点内容情况做好记录。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或特殊部位的施工,应组织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资料。班组长次月5日前应将上个月安全活动记录交给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检查登记并提出改进意见之后交资料员保管。
(三)项目部对施工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四)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项目现场作业人员应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方可上岗作业。
(五)项目部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绘制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经项目经理审批,并按布置总平面图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当高层建筑各层布置标志不一致时,应按各层列表或绘制分层布置图。项目部应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作业现场和项目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警戒区域、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安排专人管理和检查安全标志有效设置的情况。
第十二章 应急救援管理
第五十五条 工程项目部执行国家、规范现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事故救援机构的负责人。工程项目部设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组织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设置应急救援办公室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组、事故调查工作组、事故善后工作组等三个专责组。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实行替补原则,指挥部负责人及成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行政副职替补,确保随时到位,实施指挥。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随着职务的自然任免而任免,责任、权力、义务也随之履行或失效。指挥部人员到达现场工作12小时后应当轮换,以确保工作正常进行。各组长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二)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工程重要危险源和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位,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指导项目现场的具体操作。应急救援预案应上报技术中心和总工程师审批。
(三)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应包含:
1.潜在的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
2.应急期间的负责人和特定作用人员(如消防人员、急救人员等)的职责、权限和义务及其联络电话;
3.必要应急设备、物资、器材的配置和使用方法等;
4.应急设备、物资、器材的维护和定期检测的要求,以保持其持续的有效性;
5.有关人员(包括处在应急场所外部人员)在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保护现场、组织抢救等措施的详细要求;
6.人员疏散方案;
7.与外部应急服务机构、社区和公众等沟通;
8.至关重要的记录和相应设备的保护;
9.总承包单位和各分包单位应按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人员和应急设备、物资、器材等。
(四)项目部设置医务室,配备急救药箱及担架,组建急救队伍,培训急救人员。
(五)掌握项目现场附近有关医疗机构的电话及联系人。日常中多与有关医疗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共建应急救援系统。
(六)发生事故时,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或施工管理人员,马上组织人力现场抢救受伤者(包括通知医务人员到现场抢救),根据伤情需要,送伤者往医院救治。
(七)事故发生后,各级管理人员应保持镇定和冷静。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章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第五十六条 项目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迅速进行应急处理或者请求其他力量支援进行应急处理,同时应向上级立即报告,并保存好原始证据和现场。项目经理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报告:
(一)轻伤事故
项目经理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项目部安全中心和综合办公室,安全中心1小时内报告工程项目部负责人。
(二)重伤或死亡事故
项目经理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安全中心及综合办公室。由安全中心上报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按规定在事故发生后半小时内如实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急性中毒、中暑事故
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安全中心和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上报工程项目部负责人,综合办公室要立即报告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
(四)爆炸物品爆炸和火灾事故
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安全中心和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上报工程项目部负责人,综合办公室立即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五)事故报告(快报)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项目名称;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事故已造成伤亡或失踪人数;
5.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情况。
第五十七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必要时,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组织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要的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并与发生的安全事件、事故没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以及危害程度,分析事件的性质,提出防范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改进措施和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10天内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五十八条 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件、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如实介绍情况,提供客观证据。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手工记录、截屏、文件备份和影像设备记录等多种手段,对应急处理的步骤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扰事件调查组的调查和取证工作。任何人不能销毁、篡改、藏匿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干扰、阻碍调查以及授意他人干扰、阻碍调查行为的人员。对安全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发生,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后,项目部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因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必须做出标记、拍照、录像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事故的现场,必须经安监部门和公安部门勘察,并征得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六十条 项目部应组织编写事故调查报告书,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 15499-1995)进行界定伤亡,将事故经过、原因、伤亡情况、经济和工作日损失等情况调查清楚,确定事故责任者,上报安全中心审核,经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审批后上报。项目部召开现场会议,按“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第六十一条 项目部应评估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评估作业场所中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发生事故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整改防范措施,防范和控制隐患的发展,应指定专人负责按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隐患的整改进行跟踪检查验收,凡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应不予以验收。
第六十二条 项目部要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第十四章 安全检查和改进
第六十三条 安全中心安全检查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器具,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并应跟踪复查至整改完毕。
第六十四条 针对施工生产的作业环境、安全防护和人身保护措施,各级实施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主要是检查思想意识、制度、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行为、应急救援措施、劳保用品使用和安全事故处理等。重点抓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过程和安全防护措施。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应该根据检查内容和要求配备足够的资源。特别是全面性或专项的安全生产检查,要明确检查负责人、检查内容、标准及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进行分类别记录,定期统计,分析评估确定多发和重要隐患类别,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消除隐患,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第六十五条 作业班组长每日上班前,应针对本班岗前的作业环境防护和人身自保措施进行检查。项目现场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项目经理应每周组织施工管理员、专职安全员、机电管理员及作业班组长进行安全检查。项目经理应组织各分包单位每周进行安全检查。施工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每天应结合施工动态,实行安全巡查。项目经理应针对气候特点可能给施工带来危害的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针对节假日前后,防止员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进行的节假日安全生产检查。项目经理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对物料提升机、脚手架、电气、塔吊和防尘防毒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项目专职安全员组织落实项目现场的自检、互检和交叉检查,每天对项目现场高处作业、“三宝四口”、临边防护、施工机械和施工用电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项目部应每月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要求进行检查评分,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制定措施,专人负责整改落实,并将检查结果报安全中心。
第六十六条 工程项目部设立安全巡检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项目现场进行不定期的安全巡检。工程中心、安全中心、技术中心、综合办公室按安全生产职责对项目现场的安全生产、机械设备和用电安全、防火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日常检查。
第六十七条 工程项目部副总经理每季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项目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和考核。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应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经验证仍不合格,则按规定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整改合格方可复工。
第六十八条 项目现场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要落实以下:
(一)在项目施工之前,施工管理人员应了解项目概况和设计要求,重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可能变发生较大安全隐患的位置或工序,落实早期安全预防措施。
(二)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应对安全隐患备案,信息来源:
1.作业人员上班前后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
2.施工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巡检或管理过程中发现;
3.各级和各部室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发现;
4.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出。
(三)各级管理人员或作业人员有义务将所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告知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将所有安全隐患登记备案,及时将安全隐患的信息告知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立即在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向作业人员提出警示,阻止作业人员进入危险区域或违章操作,并监督采取整改措施。同时专职安全员将告知情况和整改情况记录备案。
(四)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安全隐患要定人、定时间和定整改措施进行有效整改,达到满足安全要求,并告知项目经理。
第六十九条 落实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现场带班检查制度:
(一)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定期对各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安全中心和项目部存档备查。项目现场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应到项目现场进行带班检查。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要隐患时,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应到项目现场带班检查,督促项目现场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二)项目经理组织协调项目现场的安全生产活动。项目经理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项目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每周组织带班检查一次以上。因其他事务需要离开项目现场时,应向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部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七十条 项目部对各级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整改,并应记录完成整改情况和时间。对重要安全隐患,应立即停工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才能继续施工。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措施或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要安全隐患在治理前应编制专项治理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重要安全隐患专项治理控制措施包括:项目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各级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和资料要归档保存。
第七十一条 工程项目部建立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预警体系。安全中心每月或必要时,应将安全生产状况或安全生产趋势向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报告,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十五章 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和安全生产管理例会
第七十二条 工程项目部执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汇报制度。项目经理每月将安全生产情况以书面报安全中心;安全中心负责人每月将安全生产情况以书面向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汇报;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每季以书面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汇报。
第七十三条 工程项目部执行安全生产管理例会制度:
(一)工程项目部副总经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应参加会议。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会议内容:
1.分析、协调沟通、研究处置施工过程和安全生产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
2.审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完成情况、安全生产重要技术、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等情况;
3.督促落实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和采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安全中心记录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会议内容,撰写例会纪要,并保存会议记录。
(二)安全中心每周组织各项目召开安全生产管理例会。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工程中心、安全中心、综合办公室、技术中心、成本合约中心、项目经理应参加安全生产管理例会。上述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派相关人员参加。
(三)安全生产管理例会的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国家、省市相关方面的新政策、新法规,贯彻落实工程项目部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
2.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议。
3.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作重点汇报。需要时,提出需要由工程项目部或各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各类问题,在会议上配合解决。会议上未能解决的问题由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协助解决。
4.项目部汇报落实上周会议提出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四)工程中心记录安全生产管理例会内容,撰写例会纪要,经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后在办公网络上发布。
第十六章 文件和档案管理
第七十四条 工程项目部执行国家、规范现行的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安全中心作为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主管部门,建立识别和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各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安全中心汇总。各职能部门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时传达给作业人员。
第七十五条 安全中心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应根据评估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工作岗位所使用的为有效版本。
第七十六条 安全中心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生产记录档案,并对安全生产记录的有效管理。
(一)各级安全生产月(年)报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整改反馈意见、安全生产会议纪要、安全生产工作月(季)报告书等均视为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二)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由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存档。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由安全中心存档,并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
(三)各项目部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建档工作,保存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相应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项目部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应使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规定的表格,做好安全生产管理记录。各级资料员要掌握安全生产管理动态,及时收集和保管施工安全技术资料及安全生产管理资料,以防损坏、丢失和变质。各类的资料和记录应按“安全生产管理档案”、“防火管理档案”和“文明施工档案”分类建档和管理。
第十七章 安全考核和奖惩
第七十七条 安全中心执行国家、规范现行安全考核和奖惩管理制度,确定对象、制订考核内容及奖罚的标准、实施奖罚等内容。
第七十八条 安全考核的对象应包括工程项目部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及岗位和项目部的参建人员。
第七十九条 工程项目部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对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下级管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和奖惩。
第八十条 安全考核的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目标实现程度;
(二)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三)安全行为;
(四)安全业绩。
第八十一条 工程项目部对违反安全生产责任的处理应坚持以安全意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视其责任大小,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承担法律责任的,送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处理。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广州市建协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安全中心制定、解释及修正,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4.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安监站)
工地施工期间能落实扬尘防控工作及做好施工场地非作业面裸露土覆盖,控制施工噪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