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低保标准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有关要求,我区从2012年4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530元;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530元;城镇“三无”人员的低保金按城镇低保标准上浮30%,即由原来的576元提高到690元。
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800元;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800元。
城乡孤儿养育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180元。
为确保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补贴政策的落实,区财政及时调整支出结构,做好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