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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08-05 08:35:4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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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各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建房〔2012〕65号)要求,为切实推进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是本辖区信息公开的实施单位和责任主体。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包括:

  (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包括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四)房屋征收决定;

  (五)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

  (六)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包括分户签约情况、房屋补偿单价、补偿方式、奖励情况)。

  上述第(一)项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至(四)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第(五)至(七)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信息公开应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二)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并在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张贴,征求公众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后,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在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张贴。

  (三)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同时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及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张贴。

  (四)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及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张贴。

  四、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到现场进行说明。

  五、征收当事人申请获取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的,应当依法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六、对于引发矛盾纠纷的房屋征收事件,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注,同时将事件性质、起因等基本情况报上级部门。

  七、市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区房屋征收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

  八、 从化、增城市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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