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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8-12-20 06:47:1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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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房征通字〔201825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

为加强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办起草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试行)》(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试行)

市征收办

                                   2018年12月20

附件:

 

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市征收办每年定期组织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开展岗位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为房屋征收政策法规知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基础操作实务知识等。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可通过所在区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向市征收办报名参训。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市征收办组织的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岗位培训。

二、建立持证上岗制度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与被征收人洽谈征收补偿事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必须携带工作证。工作证实行一证一人的管理制度,仅限持证人员本人在证件有效期限内使用,不得交叉、出借或超期使用。

(一)征收工作证的申请

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近三年曾参加过市征收办组织的征收工作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可通过所在单位向区征收部门申办《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证》(以下简称征收工作证),也可凭单位工作证从事征收工作。

其他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具备以下条件的,可通过所在单位向区征收部门申办征收工作证:

1.近三年曾参加过市征收办组织的征收工作培训并考核合格;

2.直接与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建立劳动(劳务)关系,或与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购买服务的企业或单位建立劳动(劳务)关系;

3.具有适应房屋征收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4.信用广州网查询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5.市区征收部门核查无因房屋征收(拆迁)违法违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征收工作证的审核和制作

凭单位工作证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需通过所在单位向区征收部门报备;区征收部门汇总后,将相关信息报送市征收办。

其他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申办征收工作证的,由区征收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和申领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区征收部门统一向市征收办申请办证。市征收办通过比对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档案数据库等对申领材料进行复审,审核通过的发放征收工作证。

市征收办负责建立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档案电子台账,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并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征收工作证的制作。征收工作证印有人员编号、姓名、照片、职务、所属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

(三)征收工作证的日常管理

征收工作证有效期为三年;失效前一个月由区征收部门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和工作人员的个人情况等向市征收办申办新证 。

征收工作证遗失的,可通过区征收部门向市征收办申请补办或申办新证。补办证件的有效期与遗失证件的有效期一致;再次申办新证的有效期重新计算。

在征收工作证的有效期内,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辞职并确定不再从事征收工作,或者征收工作证违规行为已记满12分的,区征收部门应及时收回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并销毁,同时报市征收办注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交回征收工作证件的,由区征收部门报市征收办登记注销。

区征收部门应于每季度最后一周将当季征收工作证信息变更、收回、销毁、记分等相关数据更新情况报市征收办,市征收办定期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是否及时变更征收工作证信息和收回、销毁征收工作证等工作,纳入房屋征收业务检查和考核内容。

三、建立房屋征收违规行为记录和处理制度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区征收部门应及时核实,作出记分处理。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证同一有效期间记分满12分的,其征收工作证予以收回,未再次取得征收工作证前不得从事房屋征收工作。

1.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时未携带工作证,经提醒仍不提供的,记1分;

2.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后,未按规定时间将协议交付给被征收人、政府公房承租人的,记1分;

3.未对被征收人、政府公房承租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或者明知被征收人、政府公房承租人的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而签订补偿协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记6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记12分;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造成后果程度分别记1分、3分、6分、12分。

(二)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注销工作证,今后不得在本市从事房屋征收工作。

1.接受被征收人、政府公房承租人及利益当事人的财物或吃请;

2.伪造、提供虚假材料,侵犯被征收人、政府公房承租人及利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唆使或者串通被征收人、政府公房承租人及利益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正当利益;

4.本人或唆使他人在房屋征收地块违反规定实施断水、断电、断气、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行为;

5.殴打被征收人、政府公房承租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6.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的。

(三)区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及时处置,做好工作证的扣分、注销等信息的登记存档。市征收办负责对各区征收部门落实上述处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区征收部门存在故意隐瞒、严重失察等违规行为的,将向区政府发出相关行政建议书。

四、健全管理制度

各区征收部门要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一要建立健全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定期开展检查和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二要完善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年度考核制度和奖励惩处制度;对失信行为要及时通报,对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置,严重违规的要暂停或取消其承担新业务的资格;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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