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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穗环(番)责改〔2025〕05003号)(广州市桂庄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5-02-20 14:48:4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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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广州市桂庄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CW7WTX8F

  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福德路786、788号201

  法定代表人:陈昶宁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当事人于2023年8月在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福德路786、788号201建成一个餐饮服务项目,主要提供餐饮服务。主要经营设备:炒炉4个、4头炉2个、蒸柜1个、烤炉1个、约600个餐位等,经营过程中厨房炉头及送风机设备产生噪声。我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京诚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对当事人南厂界外1米噪声进行现场采样,根据检测报告(编号:GZH24073700809250147R1)结果显示,当事人南厂界外1米测量值为65.6dB(A),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2类标准(标准值60dB(A))限值。当事人存在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2024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2025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京诚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2月2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存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5年2月28日前完成整改(采取有效措施达标排放污染物),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9日

  联系地址: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大巷涌143号四楼422)

  联系电话:020-84924830

  邮政编码:51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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