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红秀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DJ15M82M
登记地址/实际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建华路13号之一125铺
法定代表人:邱丽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建华路13号之一125铺建成一个娱乐业的项目,主要从事酒吧、歌舞厅。设有一个歌舞大厅,设有低音音箱8个、全音音箱14个、超低音箱20个、乐器一批、DJ台1个、表演台1个,经营时间为夜间21:00时-次日2:30时。根据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京诚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9日对该当事人界外噪声采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H24073700812230103)显示,该当事人东边界外1米噪声为55(dB(A)),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二类区夜间限值(标准值50dB(A)),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5年1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2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2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11日现场照片、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H24073700812230103)、原始记录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及责改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3月14日前完成整改(噪声达标排放),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8日
联系地址: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商会大厦三楼303室)
联系电话:020-84775086
邮政编码:511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