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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穗环(番)责改〔2025〕04008号)(广州利玉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5-04-22 15:22:2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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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广州利玉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697823185

  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凌边村凌环西路2号工业生活区1幢1层

  法定代表人:杨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于2016年4月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凌边村凌环西路2号工业生活区1幢1层建成一个塑料制品加工生产项目,主要从事塑胶袋的制造。主要生产设备有:印刷机3台、吹膜机4台、切袋机4台等。主要生产工艺:原料—吹膜—印刷—切袋—成品。主要原辅材料年用量为:聚乙烯使用量约40吨/年、油墨使用量约50KG/年。当事人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有机废气(吹膜、印刷工序产生)、噪声等污染物。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需要办理报告表的项目。2025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还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2025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有关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5年6月19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措施整改:办理环评手续并完成自主验收;或改变工艺降低环评形式至备案登记类并完成备案登记或豁免环评类;或关闭建设项目。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址:https://xzfy.moj.gov.cn/)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1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莲路石楼路段20号石楼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34851165

  邮政编码:51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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