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创丰达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3MA9YFL353B
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新桥村祥兴大街4号7栋102
法定代表人:骆堪照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于2025年3月在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新桥村祥兴大街4号7栋102建成一个硅胶零部件制造项目,主要从事硅胶零部件生产。当事人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的污染物:生活污水、有机废气(开炼、成型、硫化)、机械噪声、危险废物(废硫化剂桶等)等污染物,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后送前锋净水厂集中处理,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机械噪声通过布局噪声源位置、选用低噪型设备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危险废物交由有危废资质公司进行处置。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53项中需要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类别,
当事人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及责改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有关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2025年10月21日前完成整改,确保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项目再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可能承担相应的处罚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4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莲路石楼路段20号石楼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34851165
邮政编码:51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