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市利桉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995915XE
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陈涌村陈涌路301号(2号厂房)201
法定代表人:陈木顺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当事人于2008年7月在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陈涌村陈涌路301号(2号厂房)201建成一个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项目并投入生产至今,主要从事展示道具工艺品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开料机2台、剪板机1台、镭射机2台、吊锣机1台、平锣机2台、钻床1台、抛光机1台、折弯机1台、推台锯3台、带锯机1台、平刨机1台、镂铣机2台、平砂机1台、平锣机2台、立柱机1台、打孔机1台、压板机1台、切割机1台、裁缝机1台、测试机7台、手持打磨机4台、喷漆房2个、空压机3台、过膜机1台。主要生产工艺流程:①眼镜展示架生产工艺:原料(亚克力板)→开料→激光切割→板材机加工→折弯→组装→成品;②珠宝展示盒生产工艺:原料(中纤板)→开料→木加工→开料→包覆→组装→成品;③首饰展示架生产工艺:原料(中纤板)→压板→开料→木加工→拼装→喷底漆→打磨→喷面漆→开料→裁缝→组装→成品;④其他时尚用品展示道具生产工艺:原料(中纤板)→开料→木加工→喷底漆→打磨→喷面漆→组装→成品。主要原辅材料及使用量:油性漆2.45t/年、稀释剂0.255t/年、兰水0.024t/年、白水0.024t/年、水性漆5.25t/年、固化剂0.52t/年、工业酒精4.8KG/年、502胶水1L/年、白乳胶0.3t/年、中纤板、布料、人造革、皮革、绒布、纸板、铁片、五金配件、双面胶等。生产过程产生工艺有机废气(喷漆废气、激光切割废气、粘合废气)、粉尘(木加工粉尘、打磨粉尘),木加工粉尘配套移动式布袋除尘装置治理设施;底漆打磨粉尘配套干式滤芯过滤装置治理设施;激光切割废气配套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设施;喷漆工艺废气配套水帘柜+气旋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设施。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41项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属于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类别。
2025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2025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0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措施整改:办理环评手续并完成自主验收;或改变工艺降低环评形式至备案登记类并完成备案登记或豁免环评类;或关闭建设项目),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6日
联系地址: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大巷涌143号四楼422)
联系电话:020-84924830
邮政编码:511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