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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穗环(番)责改〔2025〕05007号)(广州弘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5-06-11 15:41:5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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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广州弘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3CE5D

  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陈涌村陈涌路301号(1号厂房)201

  法定代表人:蒋洪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当事人于2017年7月在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陈涌村陈涌路301号(1号厂房)201建成一个橡胶和塑料制品项目并投入生产至今,主要从事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年产吸塑制品150吨。主要生产设备有:全自动吸塑成型机3台、风冷式冷水机3台、打样机1台、裁切机5台、空压机2台等。主要生工艺流程:原料(PP片材)→真空吸塑成型→冷却→裁切→质检、包装→出货。主要原辅材料:PP片材(年用量160吨)。生产过程产生吸塑工艺有机废气,废气配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设施。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3项塑料制品业(其他),属于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类别。

  2025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办理环境保护建设项目报批手续、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2025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0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措施整改:办理环评手续并完成自主验收;或改变工艺降低环评形式至备案登记类并完成备案登记或豁免环评类;或关闭建设项目),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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