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德胜电子产品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9XYEKC21
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西二村新合西街9号102
经营者:吴陆全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在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西二村新合西街9号102建成一个批发业项目,从事液晶电视机加工处理工作(包括拆解)。主要设备:手工拆解工位12个等。生产工艺为:台式电脑液晶显示屏→拆解→分类打包。2026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有关规定。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6年3月27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措施整改: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或关闭建设项目),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认为整改所需的必要时间超出已给予的观察期期限的,应当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或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址:https://xzfy.moj.gov.cn/)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0日
联系地址: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商会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20-84775086
邮政编码:51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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