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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穗环(番)责改〔2026〕0123号)(娄乾坤)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6-05-15 17:17:1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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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娄乾坤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项目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灵兴工业区51号3楼301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6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广州玮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鑫公司”)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在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灵兴工业区51号3楼301建成一个塑料制品生产项目,主要从事塑料托盘的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成型机1台、成型打板机1台、冲床1台、空压机1台等。注塑生产工艺流程:原料(PET)→成型→裁切→成品。原料为PET等。鑫鑫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机械噪声、吸塑废气等污染物,其中机械噪声通过布局噪声源位置、选用低噪型设备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吸塑废气未配套治理设施。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中,塑料制品业292,其他,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的项目。当事人是鑫鑫公司直接负责环境保护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2026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2026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鑫鑫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鑫鑫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有关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督促鑫鑫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鑫鑫公司于2026年11月13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措施整改:办理环评手续并完成自主验收;或改变工艺降低环评形式至备案登记类并完成备案登记或豁免环评类;或关闭建设项目。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当事人作为鑫鑫公司直接负责环境保护的主管人员应履行督促其整改的义务。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鑫鑫公司的执法观察期。请鑫鑫公司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认为整改所需的必要时间超出已给予的观察期期限的,应当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如鑫鑫公司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4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莲路石楼路段20号石楼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34851165

  邮政编码:51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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