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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失信行为记分决定书(穗环评(番)决定〔2022〕4号,王晓光)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2-11-21 15:58:2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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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   王晓光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信用编号:2016035440352015449921001075/BH009351

  一、  失信行为事实及证据

  2022年 8 月,我局在对由清爽(广州)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组织编制的《清爽(广州)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布草洗涤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中海联合(深圳)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王晓光,项目编号:10qid6)进行审查时发现,存在以下事实情形:

  1.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锅炉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未按省生态环境厅的要求执行。2.正文描述的建筑面积与附件使用证明显示的建筑面积不一致。3.生产废水处理工艺可行性论证不充分。4.现有项目污染源强核算未采用实际运行数据。5.扩建前后天然气使用量与生产规模不匹配。

  以上事实,有《清爽(广州)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布草洗涤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审批系统上的电子版申报稿)、技术审核意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2年10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影响评价失信行为记分事先告知书》(穗环评(番)告知〔2022〕16号),告知查明的事实、记分情况及相关依据。2022年10月21日,我局(番禺分局)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经研究,我局不予采纳。

  二、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及处理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失信记分5分。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当事人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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