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 > 环境保护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广州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穗环(番)查(扣))〔2023〕01001号)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3-12-26 15:01:01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当事人:广州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440113088358022H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罗塘村格田大街2号

  2023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入驻广州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门牌号407、504、606)均涉及电金或电解除油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水引入广州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经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电金工序或电解除油工序可能涉及氰化物,而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不含破氰效果,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执法人员已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实施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将上述过程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采纳情况记入相关现场笔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污水处理设施电箱1个予以查封(扣押),具体详见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查封(扣押)期限为三十日,自2023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01月24日止。在此期间,对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物品,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启用。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我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物品存放地点:广州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内。

  如不服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doc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5日

  联系地址: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番禺区市桥街市桥街环城西路217-219号)

  联系电话:84822281

  邮政编码:511400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