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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1-16 16:02:0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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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番)查(扣)〔2024〕06001号


  当事人:广州市番禺华新精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705328C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市广路谢村路段侧

  2024 年 1 月 8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环境监测站于2023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外排生产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当事人生产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超标排放,详见(穗番)环境监测(2024)第NO2400013号、安纳检字(2023)第1201S01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有关规定,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执法人员已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实施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将上述过程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采纳情况记入相关现场笔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车间排放口电源电箱1个予以查封(扣押),具体详见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查封(扣押)期限为三十日,自 2024 年 01 月 15 日起至 2024 年 02 月 13 日止。在此期间,对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物品,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启用。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我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物品存放地点:广州市番禺华新精机有限公司内。

  如不服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物品清单.docx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6日

  联系地址: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番禺区市桥街盛兴大街33号)

  联系电话:39997068

  邮政编码:5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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