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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穗环(番)责改〔2024〕04002号)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3-27 16:17:2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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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MA4UW60K6T

  登记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莲花山镇浮莲路                   

  法定代表人:龚成文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12月28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环境监测站对当事人夜间噪声进行现场采样监测,2024年1月8日出具的(穗番)环境监测(2024)第NO 2400056号显示:当事人生产车间对应西界外1米处夜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4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2类区标准限值50dB(A),超标4分贝。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28日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2024年1月18日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整改,(采取有效措施达标排放污染物),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址:https://xzfy.moj.gov.cn/)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5日

  联系地址: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莲路石楼路段20号石楼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020-34851165

  邮政编码:51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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