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 > 环境保护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穗环(番)责改〔2024〕01005号)(广州市荣彩印刷有限公司)(观察期)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5-28 12:25:30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当事人:广州市荣彩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856949753                 

  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富村工业路5号101                 

  法定代表人:邹荣兵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该单位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7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3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环城西路217号)

  联系电话:020-84822281

  邮政编码:511400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