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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穗环(番)责改〔2024〕03006号)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6-18 10:38:2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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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广州卓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7NC5HJ3K

  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金荷一路22号104            

  法定代表人:徐贤胜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广州卓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在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金荷一路22号104建成一个五金汽车配件加工项目。2024年4月15日,广东建研环境监测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噪声进行现场采样,据2024年4月1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建研)环监(2024)第(040556)号)显示:该单位东边界外1米处夜间噪声值为71dB(A),南边界外1米处夜间噪声值为65dB(A),西边界外1米处夜间噪声值为75dB(A),分别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2类 夜间排放限值(50dB(A))21dB(A)、15dB(A)、25dB(A)。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噪声现场检测原始记录表、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7月17日前完成整改,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采取的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址:https://xzfy.moj.gov.cn/)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

  联系地址: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42号)

  联系电话:39937832

  邮政编码:51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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