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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番)责改〔2024〕02002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广州市新鑫珠宝有限公司废水超标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6-20 08:33:0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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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广州市新鑫珠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MAC77M169G

  登记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新塘新村北街路上十六巷5号401房(部位:A368)            

  法人代表:魏振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广州市新鑫珠宝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在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金山湖大街3号建成一个工艺品项目,实际从事玉制首饰生产。2024年5月30日,我局环保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京诚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项目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GZH24073700803280254)显示,切片车间废水处理后排放口悬浮物566mg/L,超过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 C级标准,悬浮物超标1.26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超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4年7月5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你单位整改后,如需向我局提供合法有效的污染物达标监测报告,为确保污染物采样监测的严谨性,委托的监测单位应在我局备案单位中选取,且需要通知我局执法人员在场。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采取的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址:https://xzfy.moj.gov.cn/)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9日

  联系地址: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番禺区钟村街商会大厦三楼(钟村钟兴路69-1))

  联系电话:020-84775086

  邮政编码:51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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