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番)责改〔2024〕07003号
当事人:广州佰龙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18786383L
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灵兴工业园1号、2号首层北侧、南侧半层
法定代表人:HORIE SHOTARO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于2021年3月24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113618786383L001P),证上载明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GB 4287-2012),其染色废水处理后排放口(DW001)水污染物因子化学需氧量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80mg/L。当事人已于2021年9月3日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编号:番水排水【20210903】第609号),染色水废水处理后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与排污证不符,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砺江河,现进入前锋净水厂。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出具《调查情况告知书》(NO:0003771)要求当事人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4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调查情况告知书,当事人于2024年6月21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等证据证实。
二、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及责改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4年7月21日前完成整改,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1日
联系地址: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盛泰路盛兴大街33号)
联系电话:39997020
邮政编码:51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