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市麦可益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CKFL357
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蚬涌村联兴路11号301部位01
法定代表人:傅小兰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在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蚬涌村联兴路11号301部位01建成一个糕点、面包制造项目,主要从事热加工糕点的生产,厂内生产设备有:搅拌机3台、流水线3条、面团输送机1台、分割滚圆机1台、排盘机1台、燃气隧道炉1台、脱模机1台、螺旋式冷却塔1台、包装机1套、电热恒温干燥箱2台、灭菌锅1台、电子秤7台、分析天平1台、生物显微镜1台、制冰机2台、速冻冷库1个、空压机1台等;主要生产工艺流程:面粉、糖、水→搅拌→烘烤→冷却→调味→包装成品;主要原辅材料:面粉、水等;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一般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根据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京诚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对当事人北厂界外1米1#、北厂界外1米2#及南厂界1米噪声进行采样监测,于2024年7月1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为:GZH24073700803280266)显示:当事人北厂界外1米1#检测结果为64dB(A)、北厂界外1米2#检测结果为67dB(A)、南厂界外1米检测结果为61dB(A),当事人外排噪声分别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标准值60dB(A))限值4dB(A)、7dB(A)、1dB(A)。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7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31日制作的现场(勘察)检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2024年7月10日的现场照片、2024年7月31日的现场照片,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京诚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7月1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及责改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9月4日前完成整改,(噪声达标排放),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2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大巷涌路143号422室)
联系电话:020-84924830
邮政编码:51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