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光华
身份证号码:5122301966*******5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村村九队“雾水灯”地块五
单位负责人:刘光华
我局于 2024年 10 月 23 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穗环(番)查/扣)〔2024〕02号),对当事人:一、8个储液罐(容积约3立方米/个)予以扣押,存放地点为广州环海绿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废仓内;二、1个储液罐(容积约20立方米)原地查封。查封(扣押)期限三十日,自2024年10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1日止。
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现决定延长查封(扣押)期限30日,延长期限从2024年11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21日止。
延长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物品详见已交由当事人保存的《查封(扣押)物品清单》(附件)。
当事人如不服本通知,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0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42号
联系电话:18680490520
邮政编码:51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