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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张柏清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4-12-13 17:42:4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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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张柏清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决定文书名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穗环(番)法不罚〔2024〕52号

违法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广州市伯利菲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利菲公司”)在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北路10号厂房2建成一个塑料制品生产项目,主要从事塑料制品、金属模具生产。伯利菲公司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中需要办理报告表的建设项目。2024年8月21日现场检查时,伯利菲公司正在生产,仍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伯利菲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是伯利菲公司直接负责环境保护的主管人员。

不予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柏清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2月5日

执法主体名称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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