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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信息(聂帅伟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5-05-12 14:02:0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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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聂帅伟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决定文书名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穗环(番)法不罚〔2025〕9号

违法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广州宏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公司”)于2019年5月在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茶东东兴路东二横路9号110建成一个塑料加工生产项目,主要从事废旧塑料加工生产。宏鑫公司的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需要办理环评报告表的项目。宏鑫公司挤出工序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宏鑫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宏鑫公司直接负责环境保护的主管人员。  

不予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聂帅伟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4月27日

执法主体名称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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