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宏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彪)
我局曾于2024年8月9日对你单位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穗环(番)法罚〔2024〕16号)。
经审核发现,认定案涉违法行为的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穗环(番)法罚〔202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通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