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发改价格函〔2020〕19号
广州市番禺区健康管理中心(广州市番禺区康复医院):
《广州市番禺疗养院关于申请变更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证明名称的函》收悉。经核,你院名称已由“广州市番禺疗养院”变更为“广州市番禺区健康管理中心(广州市番禺区康复医院)”。现我局同意你院变更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证明名称,停车场收费继续按《广州市番禺区物价局关于番禺疗养院停车场收费问题的批复》(番价费函〔2013〕3号)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广州市番禺区健康管理中心(广州市番禺区康复医院)主要用于接送体检、就诊人员的车辆停放,对接送体检、就诊人员的车辆,凭当天门诊或住院有关凭证(当天收费收据、住院押金收据)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室外)为:小车1.5元/小时·辆(停放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12小时最高限价4.5元。
二、对非接送体检、就诊人员的车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室外)为:小车每天8:00-19:00,2元/半小时·辆(停放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12小时最高限价12元;19:00-次日8:00,2元/半小时·辆(停放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夜间时段最高限价10元。
三、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费。
四、跨时段连续停放的按上述标准累加收费。
五、大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六、你单位须在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前提下方能按以上收费标准执行。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以下调。
七、请按规定制作明码标价牌,并在停车场进、出口处及收费处显眼位置设立标价牌,做好明码标价及宣传解释工作。
八、若省、市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