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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4-03 16:00: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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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发展改革局,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大对企业支持力度的决策部署,缓解企业用气成本压力,现就阶段性降低用气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争取优惠气源

  根据《广东省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0109号),上游供气价格与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分别在222日至630日、21日至630日执行不同程度的阶段性降价。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与上游供气企业的协商沟通,积极征求更多优惠气源。

  二、阶段性降低非居民配气价格与销售价格

  21日至630日期间,我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配气价格在原标准基础上降低10%,结合上游降价措施调整管道天然气非居民销售价格,具体标准为:

  (一)高压配气价格为0.171/立方米,中低压配气价格为0.729/立方米。

  (二)中低压非居民销售价格为3.21/立方米。

  上述价格均为基准价格(含税),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管道天然气非居民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气类别

配气价格

销售价格

备注

高压用气

0.171

气源价格+0.171

1.高压气源价格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按照“平进平出”原则,由供需双方通过合同协商约定。

2.高压配气价格为基准价格,可上浮20%,下浮不限。

中低压

非居民用气

0.729

3.21

中低压配气价格及非居民销售价格为基准价格,可上浮20%,下浮不限(非居民销售价格最高限价为3.85/立方米)。

  三、宣传贯彻降价政策

  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及时向下游经销户、终端用户公开最新价格政策与执行标准,严格按照上述时间、范围及价格标准做好结算工作,不得截留降价红利。

  各区发展改革局要指导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降价政策落实到终端,切实帮助用气企业渡过难关。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4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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