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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0年3月13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4-01 11:33:2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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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收费项目政策依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资金管理方式执收单位备注
1*土地闲置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动工开发的用地单位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缴入地方国库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分局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粤府令146号,财税〔2014〕77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2017〕21号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耕地:28元/平方米;                         基本农田保护区:48元/平方米。缴入地方国库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分局
3*不动产登记费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2016〕858号,穗发改[2017]91号,国土资厅函[2016]2036号,粤国土资办便函[2016]337号登记申请人住宅类及车位、车库、储藏室:每件80元;
非住宅类(除车位、车库、储藏室):每件550元;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分局
对以下情形免收或减收(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4、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除外);
5、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6、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全额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减半收取;
7、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土地登记(证书)费全额免收;
8、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9、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
1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粤价〔1996〕104号,粤价〔1997〕33号,粤价函〔2013〕686号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按文件执行)缴入地方国库番禺区交通运输局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粤价〔2000〕157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综〔2014〕89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穗价函〔2011〕725号,穗财综〔2014〕126号,穗财综〔2014〕195号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按文件执行)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水资源费《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粤价〔2009〕62号,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文件执行)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番禺区水务局
7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暂未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番禺区水务局对企业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8*污水处理费《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粤价〔1999〕291号,粤价〔2008〕257号,粤价〔2002〕370号,穗发改规字〔2017〕4号,番发改价格〔2017〕23号城市规划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居民生活类污水:第一阶梯(0 m3-26m3)0.95元/吨、第二阶梯(27 m3-34 m3)1.43元/吨、第三阶梯(34 m3以上)2.85元/吨;
非居民类污水(与自来水分类范围一致):1.4元/吨;
特种行业污水(与自来水分类范围一致):2.0元/吨。
缴入地方国库番禺区水务局
9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粤财综〔2013〕33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粤发改价格〔2018〕24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2648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按文件执行)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对企业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10签证费:(1)代办外国签证(含加急,限于国家机关)(2)代办因公港澳通行证签证(限于国家机关)财综〔2003〕45号,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粤价函〔2001〕41号,粤价函〔2010〕453号,穗价[2011] 37号申请办证的单位或个人在广州因公签证代办:90元/人次;赴北京因公签证代办:200元/人次。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番禺区政府办公室含广州市外事办收取的因公护照、通行证代办费。
11社会抚养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财规〔2000〕29号,粤财预〔2016〕87号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收取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由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制定当年征收标准,经区法制办审核后行文执行。缴入地方国库番禺区卫生健康局
12预防接种服务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2]72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粤财预〔2016〕87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4543号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 25元/人次缴入地方国库番禺区卫生健康局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不得收费。
13殡葬收费(1)遗体接运(2)遗体火化(3)骨灰保存 价费字〔1992〕249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粤价函〔2006〕661号,粤民发〔2015〕37号,粤发改规〔2018〕8号,穗价[2013]173号,穗民[2015]268号,穗民[2016]247号殡葬申请人(按文件执行)缴入地方国库番禺区民政局穗民[2015]268号规定从2015年9月28起对广州市户籍人员(1)遗体接运(2)遗体火化(3)骨灰保存(从死亡之日起不超过5年,存放在本市经批准设立的骨灰寄存设施)免费。穗民[2016]247号规定从2016年9月28起对非广州市户籍人员(1)遗体接运(2)遗体火化免费。
14*证照费:(1)外国人证件费(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4)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5)居民身份证工本费(6)*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7)*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价费字〔1992〕240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发改价格〔2011〕1389号,发改价格〔2016〕352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2001〕1835号,计价格〔2000〕293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粤价〔2004〕332号,粤财综〔2012〕2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2648号,财税〔2018〕37号等相关申请人(按文件执行)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番禺区公安分局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15考试考务费《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考试申请人(按文件执行)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 各有关部门
16教育收费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个人(按文件执行)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学校
(2)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教育法》,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粤价〔2009〕2380号,粤价〔2013〕93号,粤教财〔2004〕119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个人(按文件执行)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学校
(3)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教育法》,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粤价〔2008〕150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个人(按文件执行)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学校
(4)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办价格〔2000〕906号,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财〔2006〕7号,教电〔2005〕333号,教财〔2005〕22号,教高〔2015〕6号粤价〔2007〕186号,粤价〔2012〕169号,粤价〔2013〕294号,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粤发改规〔2018〕7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个人(按文件执行)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学校








注:1.*标注为涉企收费项目;




    2.本清单仅列我区实际发生收入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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