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8月15日起,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粤府办〔2015〕42号)规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由政府指导价转为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当中还明确,停车场经营者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向车位使用人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在新政实施的短短10天时间内,我区价格举报中心收到50多宗的咨询投诉案件,集中反映我区个别小区停车场经营者在没有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小汽车的停车月保费由150元/辆上涨至450元/辆。区发展和改革局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实地了解具体情况,并向相关停车场经营者宣传解释有关政策精神,提醒告诫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得采取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区发展和改革局将继续畅通价格投诉热线(020-84666600或12358)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并加强对辖区内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价格巡查和监督检查,防止市场主体滥用定价权,严肃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价格水平和价格秩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