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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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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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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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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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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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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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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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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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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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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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申请人或经办人证件号码、申请事项、提供的申请材料及目录清单、申请的日期和地点、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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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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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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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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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书面凭证;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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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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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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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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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执法机关及其窗口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查。
需要转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出具的初审意见及转送的申请材料及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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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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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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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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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书、行政许可证件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有记录登记在册。
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委托、转交送达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的,保留邮政快递单加盖邮戳,记录邮寄的时间、地点、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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