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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定价方法 | 备注 |
交通服务收费 | 车辆通行费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高速公路:基本费率四车道0.45元/车公里,六车道0.6元/车公里;1至4类客车的收费系数分别为1、1.5、2、3;1至6类货车的收费系数分别为1、2.1、3.16、3.75、3.86、4.09,六轴以上货车在6类货车收费系数基础上,按每增加一轴收费系数增加0,17计;专项作业车的收费标准参照货车执行。 | 粤办函〔2012〕351号、粤交费〔2015〕1031号、粤交费〔2019〕830号 |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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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通行费 | 一、新造渡口:行人1元/人·次,自行车(含电动车)1元/辆·次,摩托车2元/辆·次、大车按重量计算(10-30元/辆·次); 二、穗石联水路运输队:行人1元/人·次,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2元/辆·次(含1人); 三、大石至洛浦桔树村渡船:行人1元/人·次,车辆1元/辆·次。 | 番发改价格函〔2019〕88号、番发改价格函〔2016〕100号、番价费函〔2013〕39号 | 市、县发改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现定价目录中收费项目名称为公路渡口过渡收费标准,拟通过修订定价目录与国家规定收费项目名称保持一致。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1.5-7元/小时。 | 粤发改规〔2017〕5号、穗价〔2014〕97号 | 市、县发改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否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现定价目录中为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拟通过修订定价目录与国家规定收费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我局网站上公示各停车场的批复文件。 |
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1.5-7元/小时。 | 粤发改规〔2017〕5号、穗价〔2014〕97号 | 市、县发改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否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港口重要服务收费 | *引航(移泊)费 | 引领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0.18元/计费吨;引领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0.135元/计费吨。 | 粤交〔2019〕9号、粤交港〔2019〕302号、《广州市港务局转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市港口部门 | 港口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现定价目录中为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其中引航费、拖轮费、围油栏费拟通过修订定价目录放开。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核定其行政辖区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 |
*拖轮费 | 4200元—17100元/拖轮艘次。 | 港口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围油栏费 | 500净吨以下(含)493元/船.次;501—1000净吨(含)986元/船·次,1000净吨以上1400元/船·次。 | 港口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停泊费 | 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0.03元/计费吨·日。货物及集装箱装卸货上下旅客完毕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非港口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及集装箱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0.10元/计费吨·日。 | 港口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 拖车费 | 7座以下(含7座)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基价420元/车次,加收标准10元/车公里,故障车拖车上限价670元;8座以上至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基价500元/车次,加收标准13元/车公里,故障车拖车上限价825元;20座以上至39座(含39座)以下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基价600元/车次,加收标准16元/车公里,故障车拖车上限价1000元;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基价700元/车次,加收标准19元/车公里,故障车拖车上限价1175元;15吨以上至35吨(含3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基价800元/车次,加收标准22元/车公里,故障车拖车上限价1350元;35吨以上货车基价900元/车次,加收标准25元/车公里,故障车拖车上限价1525元。救援方应事故、故障车辆车主(或驾驶员)要求赶到现场后因车主(或驾驶员)单方原因取消施救的,由于车主(或驾驶员)故意隐瞒实际装载吨位造成二次出动拖车的,按被拖车辆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拖车空驶费;在一次车辆救援服务过程中,出动一台拖车拖运两辆以上事故或故障车辆的,对每辆被拖车辆均只能按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费;可以拖行的车辆,不得强制提供车辆应急抢修服务;事故或故障车辆制动系和传动系自锁无法拖曳,需要解锁并由服务企业协助解除自锁的,可按100元/轴的标准加收解锁费(含拆传动轴、半轴和外接气源充气解除制动);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为运输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事故、故障车辆,拖车费加收20%。 | 粤发改价格函〔2019〕3209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现定价目录中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
吊车费 | 7座以下(含7座)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900元/车次;8座以上至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1400元/车次;20座以上至39座(含39座)以下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1800元/车次;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2500元/车次;15吨以上至35吨(含3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3000元/车次;35吨以上货车4000元/车次。吊车服务包括在事故或故障现场将被吊车辆吊运至拖车以及将被吊车辆从拖车吊运至卸载场地两个环节,仅完成一个环节的,按规定标准的70%收费;拖吊一体的救援车辆,未使用拖车的不得收取拖车费,未使用吊车的不得收取吊车费,拖、吊同时使用的,拖车按规定标准收费,吊车按规定标准的70%收费;在一次车辆救援服务过程中,出动一台吊车吊运两辆以上事故或故障车辆,对每台被吊车辆均只能按规定标准的80%收费,被吊车辆超过1台吊车施救能力,经公安交警确认必须使用两台吊车配合施救的,吊车总费用不得超过被吊车辆规定标准的180%;由于车主故意隐瞒实际装载吨位,造成二次出动吊车的,按被吊车辆规定标准的30%收取空驶费;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为运输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事故、故障车辆,吊车费加收20%。 | 粤发改价格函〔2019〕3209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 1.居民用户每月每户5元;2.暂住人员每月每户1元; 3.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每桶(0.3立方米)6元。 二、清洁卫生费 1.实行“门前三包”有偿代管的清洁卫生收费标准:(1)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含3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4元,其中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的,每月每户20元; (2)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办公生产场地、医院、幼儿园按上述标准的50%计收;(4)计费的面积指与该户用地相连的户外人行道面积。人行道宽度超过2.5米,只能按2.5米宽度计费。 2.未实行“门前三包”有偿代管的路段,清洁卫生收费标准:(1)面积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每月每户6元。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至30平方米,每平方米1.20元;超过30平方米部分,每平方按0.70元计收;(2)计费面积指人行道指该户用地相连的户外人行道实际面积。 3.垃圾代运:(1)经营面积少于50平方米,非经营餐饮、食品、商品生产加工的单位、个体户,每月每户垃圾代运费统一按15元计收,不另收垃圾容器占用费;(2)按垃圾量计费每百公斤7.5元。 4.垃圾容器占用费(单位自购装车垃圾桶并自行清洁保养不收费):(1)每天垃圾量0.1立方米以下每月每户7元;(2)每天垃圾量0.1以上至0.2立方米每月每户14元;(3)每天垃圾量0.2以上至0.3立方米每月每户21元; (4)每天垃圾量0.3立方米以上,按 以 上 类 推。 5.居民清洁卫生费:每月每户10元。 | 穗城管规字〔2019〕6号、穗价函〔2000〕268号 | 市、县发改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现定价目录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清洁卫生费)。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区制定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其他区执行市制定的标准。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基本收视维护费及相关收费 | 基本收视维护服务:5元-26.5元/终端/月 | 穗发改规字〔2019〕3号 | 市、县发改部门 | 广播电视部门 | 否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现定价目录中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装机服务费和IC卡补卡工本费。其中装机服务、IC卡补卡工本费拟通过修订定价目录放开。我区执行市制定的标准。 |
*装机服务:50元/台-100元/台 | 穗发改规字〔2019〕3号 | 市、县发改部门 | 广播电视部门 | 否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IC卡补卡工本费:不超过60元/卡 | 穗发改规字〔2019〕3号 | 市、县发改部门 | 广播电视部门 | 否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公证服务收费 | 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 粤发改规〔2018〕1号、 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2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广州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辖区范围内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未出台新政策前,执行省制定的标准。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 粤发改规〔2018〕1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2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 粤发改规〔2017〕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广州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辖区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未出台新政策前,执行省制定的标准。 |
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 粤发改规〔2017〕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 粤发改规〔2017〕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住房物业管理费 |
| 一、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2.80元/平方米/月。收费服务内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护费、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 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的需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业委会成立前自由产权车位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为150元/月/车位,由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约定。 | 粤发改价格函〔2019〕2897号,穗发改规字〔2016〕4号 | 市、县发改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现定价目录中为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别墅除外;拟通过修订定价目录与国家名称保持一致。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我局网站上公示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 |
危险废物处置费 | 医疗废物处置费 | 有床位:2.3元/日·床或3.65元/千克; 无床位:160元/月—1560元/月。 | 穗发改〔2018〕1025号 | 市、县发改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现定价目录中为危险废物处置价格,拟通过修订定价目录与国家名称保持一致。我区执行市制定的标准。 |
其他危废处置费 | 直接填埋处理1.7元/千克;固化填埋处理:2元/千克;特殊工艺固化填埋处理3.6元/千克 | 穗发改〔2018〕1026号 | 市、县发改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
| 充电服务费最高每千瓦时0.8元,换电服务费最高每公里0.45元。(不含电费) | 粤府办〔2018〕11号粤、 发改价格〔2014〕607号、 粤发改价格〔2018〕313号、穗发改函〔2017〕490号 | 市、县发改部门 | 发展改革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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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 | *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 粤府办〔2018〕11号、粤价〔2006〕298号 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仅限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其辖区范围内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拟通过修订定价目录放开。 |
*刑事案件辩护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 粤府办〔2018〕11号、粤价〔2006〕298号、 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 粤府办〔2018〕11号、粤价〔2006〕298号、 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生猪等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 |
| 生猪屠宰加工服务收费:35元/头。 | 穗价函〔2014〕405号 | 市发改部门 | 农业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拟通过修订定价目录放开。该收费已包含生猪屠宰前必要的存放、消毒及宰杀加工等相关服务收费。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
| 0元/小时—1200元/小时 | 穗发改规字〔2016〕3号;穗发改〔2017〕643号 | 市、县发改部门 | 体育、文化和旅游部门 | 否 | 否 | 否 | 免费或低收费 | 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现定价目录中为向社会开放、由政府参与投资的学校及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标准。拟通过修订定价目录放开。 |
说明 | 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定价目录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本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或不再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退出本清单; 2.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等改革进展,实行动态调整; 3.收费目录清单不包括《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商品资源价格、运输价格、旅游景区门票和相关收费、公共租赁住房价格和租金、医疗服务、教育收费、殡葬服务、养老服务等服务收费。 4.广州市污水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本目录清单公布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