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 > 就业创业 > 政策指引 > 政策解读

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10-17 10:00:00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5〕15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函〔2025〕184号)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广州市番禺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2025年9月19日

  (联系人:梁嘉业,联系电话:84615399)


  广州市番禺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机制,做好我区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发挥乡村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作用,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函〔2025〕184号)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村“两委”开发,并由镇(街)人民政府统一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岗位申报,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脱贫人口就业的岗位,岗位申报内容包括设定事由,以及岗位类别、名称、数量、期限和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资待遇等,不得将已聘用有人员在岗的岗位作为乡村公益性岗位进行申报。

  乡村公益性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行政村的交通值守、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以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维权、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等岗位。

  (二)公共服务类岗位。包括行政村的道路建设与维护、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就业社保协管、公共设施管护、耕地保护、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妇幼保健、农村物流快递收发、保洁保安、托老托幼助残、造林绿化等岗位。

  第三条  坚持“按需设岗、科学开发、岗需互选、人岗匹配”的原则,村“两委”根据辖内就业困难人员和脱贫人口情况,合理设置开发岗位数量,防止岗位开发盲目化、随意化、福利化倾向。

  第四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优先安排“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具体参照《番禺区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执行。

  第五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坚持“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村“两委”要切实履行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置对象日常考勤、履职考核、请销假管理等工作机制,承担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每月在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人员工作任务完成及在岗考勤等情况。

  第六条  村“两委”与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不超过1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明确每月工作时间);镇(街)人民政府应督促村“两委”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规范以及掌握乡村公益性岗位使用情况,做好安置对象管理,避免“变相发钱”,防止福利化倾向,杜绝虚报冒领骗取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村“两委”按规定安排安置对象上岗,以及落实工资收入、社会保险待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乡村公益性岗位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及时发现岗位安排优亲厚友、挪用克扣相关资金等情况。对村“两委”在岗位管理和待遇保障等方面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村“两委”存在安置不符合条件对象、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的,责令清退违规安置对象,退回相应财政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负责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符合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村“两委”可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村“两委”应当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按照下列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一)公布信息。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向镇(街)人民政府反馈岗位规模数量后1个月内,村“两委”应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区或所属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乡村公益性岗位信息,在村委会张贴或网站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并同步将岗位信息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广东公共求职招聘服务平台、“粤就业”小程序等渠道发布。招聘公告或岗位信息应注明岗位职责、招聘要求、薪酬待遇、劳动时长、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信息,公告或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在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脱贫人口,由个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三)村委评审。村“两委”根据提出申请情况,按照《番禺区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对申请人员开展评审,确保人岗匹配,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或委托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示],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四)备案管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村“两委”在招聘完成后1个月内将招用人员情况(含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公示情况)上报镇(街)人民政府及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和备案。

  第十一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动态退出机制。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函〔2025〕184号)第六章第二十一条,对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不服从日常管理等情况的人员,村“两委”应及时解聘并停发务工报酬或岗位补贴,同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镇(街)人民政府及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及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每次合同或协议期限及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期满可以续签。初次安置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岗及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安置对 象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期限。

  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其享受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和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时段应予累计。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协商一致选择弹性延迟退休的,其弹性延迟退休时段不予享受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补贴期限届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按程序通过乡村公益性岗位予以二次安置,并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相关补贴期限重新计算,二次安置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岗及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二次安置补贴期满后,不得继续安置。

  补贴期限内,安置对象更换岗位、续签合同等情形,不属于二次安置。

  第十四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每月工作时间不足83.32小时的不给予岗位补贴;每月工作时间在83.32小时以上而不满166.64小时的,按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每月工作时间在166.64小时以上的,按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第十五条  补贴申领流程:申请人在每月最后1日前通过“广东省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申请上月度的补贴,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公示、审批。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同一人员同一补贴申领时段,本项补贴与其他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或与今后政府有关规定如有不符,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番人社〔2021〕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施行后,省、市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放弃
继续访问继续访问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