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
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务对象可申请政府服务资助:
第一类资助对象
1.散居特困供养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3类人员中失能的;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等4类人员中独居或者仅与持证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
4.曾获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中失能的;
5.100周岁及以上的;
6.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员。
第二类资助对象
本人月养老金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自愿负担一半费用的下列失能老年人:
1.80周岁及以上的;
2.纯老家庭(含孤寡、独居)人员。
资助对象可申请以下资助标准的服务,当月使用,不能滚存。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标准的,按照较高的资助标准执行。
资助标准
第一类资助对象每月400元。经评估属于重度失能的,每月增加护理资助200元。
第二类资助对象每月最高资助200元。
文件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24号)
二、平安通服务
(一)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均可申请“平安通”安装和服务。
(二)资助对象
1.60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中以下对象纳入第一类资助对象范围: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独居老人、纯老家庭成员、1-4级持证残疾人,散居特困供养人员;
(2)市级以上劳模、退出现役的1-6级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家属。
2.本市户籍居民和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中以下对象纳入第二类资助对象范围:
(1)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含轻度、中度、重度失能老人,持证残疾人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独居老年人(指无配偶、无子女,或配偶、子女一年及以上不在本市居住的老年人);
(2)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三)资助项目
1.实现基本项目所需的服务套餐费用(包括通信月租费用、固定呼出号码通信费用、指定亲属或其他紧急联系人规定时长内的通信费用、基本项目服务费用);
2.终端设备安装使用满1年以后,继续使用终端所需的设备维护费用(1年内设备维护由服务机构负责)。
(四)资助标准
1.第一类资助对象服务套餐费用由政府全额资助,第二类资助对象服务套餐费用由政府资助70%。服务套餐费用按照政府采购价格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30元/月,同时符合两项资助标准的,按较高标准执行;
2.资助对象安装使用终端设备满1年以后,继续使用终端设备每年所需的设备维护费用由政府全额资助,设备维护费用按照政府采购价格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20元/年。
文件依据:《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平安通”服务的通知》(穗民规字〔2020〕9号)
三、长者助餐配餐服务
1.番禺区城镇“三无”、农村散居五保、城乡低保、低收入等60岁以上困难对象,就餐费用全额由政府负担。
2.80岁及以上的番禺区户籍老人,政府按10元/餐/人标准补贴。
3.60岁以上—79岁的番禺区户籍老人,政府按6元/餐/人标准补贴。
4.番禺户籍以外,广州市户籍老人跨区就餐享受市财政3元/餐/人标准补贴。
5.在我区常住的非广州市户籍老年人可申请助餐配餐服务,按照镇(街)长者饭堂规定餐标付款,不享受市、区两级政府补贴。
文件依据:《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0〕15号)、《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关于印发番禺区社区老年人配餐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番民〔2017〕248号)
四、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一)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对象:广州市户籍老年人或对广州市作出重大贡献非广州市户籍的失能老年人。
(二)公办养老机构轮候规则:按照优先次序分为特殊保障通道、优先轮候通道和普通轮候通道。各通道轮候对象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轮候。
特殊保障通道轮候对象:失能的城镇“三无”老人、街镇敬老院无法安置的失能农村“五保”老年人;
优先轮候通轮候对象:1.失能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困难老年人,2.失能的烈士遗属,3.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4.计划生育特扶老年人,5.经济困难的孤寡、高龄、失能老年人,6.为广州市作出重大贡献并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
普通轮候通道轮候对象:除特殊、优先通道外的其他老年人。其中,经前置评估评定为失能的老年人,先于本通道内其他老年人轮候入住。
我市特困人员中有集中供养意愿的老年人,低保、低收等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轮候3个月(含在建机构)仍未能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的,经申请,由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负责转介入住其他定点养老机构,并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资助。
文件依据:《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0〕2号)
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优惠
(一)资助对象: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及轻度失能以上的“三无”“五保”老年人和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二)资助标准:“三无”“五保”老年人免费入住养老机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其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
六、长者长寿保健金
(一)发放对象。具有广州市户籍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驻穗部队70周岁及以上由部队管理服务的离退休干部和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70周岁及以上部队离退休干部长寿保健金发放标准参照执行,具体发放工作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
(二)发放标准。按月发放的长寿保健金标准为:70至79周岁,每人每月30元;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文件依据:《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1〕6号)
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