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原来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换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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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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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事项依据 |
原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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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附件3第3点: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第45号; 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番府〔2013〕96号)附件4一、省、市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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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原来 |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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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 |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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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流程 |
原来 |
□受理 □初审 √审批 核准 核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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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 |
□受理 □初审 √审批 核准 核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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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原来 |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备案□一般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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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 |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备案□一般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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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原来 |
法定时限:15工作日;承诺时限:15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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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 |
法定时限:15工作日;承诺时限:7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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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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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广州市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22室区文广新局业务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81612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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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流 程 图(原来)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换证)审批流程图:
说明:1、变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换证不须进行实地检查;2、变更经营地址的门牌号码(经营场所不变)须进行实地检查;3、网吧营业场所迁移须重新立项,有关申请要求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立项)程序进行审批。 |
内 部 流 程 图(现在)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证)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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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变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换证不须进行实地检查;2、变更经营地址的门牌号码(经营场所不变)须进行实地检查;3、网吧营业场所迁移须重新立项,有关申请要求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立项)程序进行审批。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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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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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番禺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原件一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粤文市〔2002〕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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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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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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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安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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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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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安部门出具的《网络安全管理软件 安装证书》(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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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房地产权证(经营场所使用用途应为商业,不能提供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场所使用用途为非商业的,应提供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房屋安全鉴定。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房屋安全鉴定(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条第四项;《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第三点第(二)项; 2.《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1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6号公布,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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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属自有场地的不须提供此项材料)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2、《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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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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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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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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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每台计算机的占地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距离中学、小学校园周围最短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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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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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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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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