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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证)(更改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11-21 03:41:4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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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原来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换证)

现在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证)

设立事项依

原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

现在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附件33点: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第45号;

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番府201396号)附件4一、省、市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

 

受理单位

原来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现在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处理流程

原来

受理   初审   审批

核准

核审

现在

受理   初审   审批

核准

核审

事项类别

原来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备案一般业务

现在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备案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原来

法定时限:15工作日;承诺时限:15工作日

现在

法定时限:15工作日;承诺时限:7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2222室区文广新局业务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

81612086

图(原来)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换证)审批流程图:

 
  文本框: 材料不符合要求文本框: 材料不符合要求

 


说明:1、变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换证不须进行实地检查;2、变更经营地址的门牌号码(经营场所不变)须进行实地检查;3、网吧营业场所迁移须重新立项,有关申请要求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立项)程序进行审批。

图(现在)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证)审批流程图:

不予许可

予以许可

材料符合要求

文本框: 材料不符合要求

书面说明原因,并由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业务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

区文广新局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由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业务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

区文广新局主管副局长审批

区文广新局市场管理科科长初审

区文广新局市场管理科派人实地检查

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业务受理窗口受理

申请人备齐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说明:1、变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换证不须进行实地检查;2、变更经营地址的门牌号码(经营场所不变)须进行实地检查;3、网吧营业场所迁移须重新立项,有关申请要求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立项)程序进行审批。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广州市番禺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原件一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粤文市〔200295号)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同上

3

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同上

4

公安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同上

5

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同上

6

公安部门出具的《网络安全管理软件

安装证书》(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同上

7

房地产权证(经营场所使用用途应为商业,不能提供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场所使用用途为非商业的,应提供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房屋安全鉴定。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房屋安全鉴定(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条第四项;《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第三点第(二)项;

2.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81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6号公布,根据20102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7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第(四)

 

 

8

《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属自有场地的不须提供此项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2、《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十二条。

 

9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原件)

 

10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每台计算机的占地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距离中学、小学校园周围最短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无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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