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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计算机数量程序二) (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11-21 04:49:2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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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计算机数量程序二)

设立事项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第八条第(七)项;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附件33点: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第45号;

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番府201396号)附件4一、省、市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

受理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开始办理时间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15 工作日;承诺时限:   4 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2222室区文广新局业务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

84612086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计算机数量程序二)审批流程图: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广州市番禺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2

公安部门出具的《网络安全管理软件

安装证书》(复印件1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同上

3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每台计算机的占地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不含附属用途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室、洗手间、小卖部、外走廊等)。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无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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