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计算机数量程序二) |
设立事项依据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第八条第(七)项;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附件3第3点: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第45号; 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番府〔2013〕96号)附件4一、省、市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 |
受理单位 |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开始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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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15 工作日;承诺时限: 4 工作日 |
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受理地点 |
广州市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22室区文广新局业务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84612086 |
内 部 流 程 图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计算机数量程序二)审批流程图: |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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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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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番禺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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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安部门出具的《网络安全管理软件 安装证书》(复印件1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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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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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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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每台计算机的占地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不含附属用途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室、洗手间、小卖部、外走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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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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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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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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