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选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保护措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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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事项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发日期:19821119;修订日期:19910629;20021028;20071229;20130629;施行日期:20130629)第二十条: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二、《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番府〔2013〕96号)附件3一、保留的行政许可第61项: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建设工程选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保护措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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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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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办理时间 |
2014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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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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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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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 10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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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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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区文广新局业务受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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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84612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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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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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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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选址规划或设施方案及图纸 (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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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发日期:19821119;修订日期:19910629;20021028;20071229;20130629;施行日期:20130629)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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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土、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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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工程选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保护措施报告书(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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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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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文物保护措施,应当由具有编制文保单位保护规划资质的公司编制,并且相关的经费已得到落实。《文物保护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05]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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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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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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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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