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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选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保护措施审批(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11-21 06:39:5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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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选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保护措施审批

 

设立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发日期:19821119;修订日期:19910629200210282007122920130629;施行日期:20130629)第二十条: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二、《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番府〔201396号)附件3一、保留的行政许可第61项: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建设工程选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保护措施审批。

 

受理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开始办理时间

201411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 10   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区文广新局业务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

84612086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建设工程选址规划或设施方案及图纸

(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发日期:19821119;修订日期:19910629200210282007122920130629;施行日期:20130629)第二十条

2

 

国土、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同上

3

 

建设工程选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保护措施报告书(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同上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编制文物保护措施,应当由具有编制文保单位保护规划资质的公司编制,并且相关的经费已得到落实。《文物保护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05]18号)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无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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