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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11-21 06:42:3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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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设立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发日期:19821119;修订日期:19910629200210282007122920130629;施行日期:20130629)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二、《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番府〔201396号)附件3一、保留的行政许可第62项: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受理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开始办理时间

201411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 10   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区文广新局业务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

84612086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建设工程设施方案及图纸(方案及图纸原件各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发日期:19821119;修订日期:19910629200210282007122920130629;施行日期:20130629)第十七条

2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上述作业的详细报告(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同上

3

国土、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同上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在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不属于易燃、易爆、有腐蚀性以及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工程。《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无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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