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番禺区卫生局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登记——受理——审批——发证。
行政许可内容:
番禺辖区内的(助理)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含变更、遗失补证、重新注册)。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的条件: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法律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四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执业(助理)医师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3.《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验证后交复印件);
5.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由单位统一提供);
8.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还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应先到原单位的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出未进行首次注册的证明,再到我区办理首次注册手续。
法律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
(二)申请执业(助理)医师变更注册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3.《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验证后交复印件);
5.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由单位统一提供);
8.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已注册者,申请变更注册时,应先到原执业机构及原注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并打印医师注册变更通知单、拷贝本人信息软盘1张。再到我区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9.将原《医师执业证书》交到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
(三)申请遗失补证、注销注册及重新注册
遗失补证的,应提供登报声明作废的公告(并按照首次注册的要求提交资料)。法律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注销注册的,收回《医师执业证书》。法律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区、县级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可申请重新执业注册(并按照首次注册的要求提交资料)。法律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
行政许可收费:卫生许可证证费:25元 /本
收费依据:计价格〔1999〕2267号和粤价〔2000〕148号文
行政许可时限: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法律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八条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