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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1-09-23 08:36:4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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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番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行政许可程序: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区安监局对文件和资料进行受理审查→区安监局受理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区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集中审查和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区安监局根据专家组、协助审查单位代表和审查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审议→经区安监局领导审批决定,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2006]第8号令)、《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粤安监[2007]424号)、《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细则》

需提交资料、证件:

  1.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3份);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3份);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其中,现有企业拟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不新增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仅提交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土地建设的建设项目,仅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份);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份);

  5.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3份);

  6.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3份);

收费标准: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2006]第8号令)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粤安监[2007]424号)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细则》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程序: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区安监局对文件和资料进行受理审查→区安监局受理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区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集中审查和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区安监局根据专家组、协助审查单位代表和审查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审议→经区安监局领导审批决定,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2006]第8号令)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粤安监[2007]424号)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细则》

需提交资料、证件:

     1.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3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3份);

     3.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3份);

     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3份);

     6.建设项目设计图纸汇编(含规划红线图、消防审核图等)(3份);

     7.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3份)。

收费标准: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2006]第8号令)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粤安监[2007]424号)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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