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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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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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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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法》(颁发日期:19891226;施行日期:19891226)第十三条;
2.《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发日期:20021028;施行日期:20030901)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发主体:国务院;颁发文号:令253/1998;颁发日期:19981129;施行日期:19981129)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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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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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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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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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选址符合番禺区总体规划的要求,与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抵触;
2.各类污染物经治理后排放能符合国家、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地区总量控制要求;
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的要求;
5.项目的建设不引起污染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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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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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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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环保影响报告书法定时限分别为15、30、6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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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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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限分别为10、15、2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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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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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电子版环评文件的形式审查”是建议在报送材料前进行的环节,目的是为了尽量减少因环评文件质量问题而导致的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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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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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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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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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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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供材料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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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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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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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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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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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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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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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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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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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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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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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保局出具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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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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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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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材料(如用地证明、公众征询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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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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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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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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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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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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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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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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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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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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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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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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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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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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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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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中心21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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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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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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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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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46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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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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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中“技术评估意见”是针对报告书、附设专项评价的报告表等重大项目,一般项目不需要提供;“其他材料如用地证明,公众征询意见等”可直接在环评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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