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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1-09-29 08:29:1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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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设立依据

1.《环境保护法》(颁发日期:19891226;施行日期:19891226)第十三条;

2.《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发日期:20021028;施行日期:20030901)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发主体:国务院;颁发文号:令253/1998;颁发日期:19981129;施行日期:19981129)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实施部门

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

审批条件

1.项目选址符合番禺区总体规划的要求,与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抵触;

2.各类污染物经治理后排放能符合国家、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地区总量控制要求;

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的要求;

5.项目的建设不引起污染投诉。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环保影响报告书法定时限分别为153060工作日;

承诺时限

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限分别为101525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

 

注:“电子版环评文件的形式审查”是建议在报送材料前进行的环节,目的是为了尽量减少因环评文件质量问题而导致的退件。

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应提供材料的依据

1

《广州市番禺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

一式三份

《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式三份

3

技术评估意见

一份

4

区环保局出具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意见

一份

5

其它材料(如用地证明、公众征询意见等)

一份

审批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交费地点

收费依据

1

本局不收费

 

 

 

 

是否即办

□是

□√否

受理地点

审批中心216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2:30-3:30

咨询电话

020-84690914

   

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中“技术评估意见”是针对报告书、附设专项评价的报告表等重大项目,一般项目不需要提供;“其他材料如用地证明,公众征询意见等”可直接在环评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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