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食品流通许可 |
||||
设立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09〕年第9号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4.《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颁发主体:粤人大;颁发日期:20021013;施行日期:20021211)第五条、第十六条; 5.《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38号)附件1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号gz0211001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 6.《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酒类市场主体准入和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穗食药监批【2014】322号) 7.《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番府〔2013〕96号)附件1番禺区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酒类零售许可证核发; 8.《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广州市行政许可经营事项牵头管理部门一览表的通知》(穗商改办【2014】5号)二、前置改后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部分第(七)条卫生、医疗、医药中食品流通事项的许可审批机关为各级食药监部门;第(十五)条国内贸易中酒类批发及零售事项的许可审批机关为各区(县级市)食药监部门;
|
||||
受理单位 |
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开始办理时间 |
2014年7月1日 |
||||
事项定性 (内部) |
□受理 □初审 □√审批 |
||||
事项类别 |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一般业务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二十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十个工作日 |
||||
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
受理地点 |
区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02室 |
||||
咨询电话 |
84622408 |
||||
内 部 流 程 图
|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
1 |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
||||
2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
||||
3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
||||
4 |
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
||||
5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
||||
6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
||||
7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
||||
8 |
食品类别申报表; |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
||||
9 |
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
||||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
|
||||||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