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番禺区建设局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
需提交资料、证件:
1、申请报告:说明已建人防工程概况、拆除原因、拟补建人防工程情况等(原件一份,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2、经我办批准的拟拆除人防工程原《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及《人防工程专项审查意见》(原件各一份);
3、待拆除防空地下室平时、战时平面布置图纸(原件各一份)
4、拆除人防工程后依法补建的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及《人防工程设计专项审查意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收费标准:无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审批的法律效力:申请单位在取得人防工程拆除核准意见后方可拆迁人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