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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09-17 01:01:5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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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港澳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设立事项依

《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正)》

受理单位

区工商分局

处理流程

受理   初审   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备案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5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后大堂工商注册大厅  

咨询电话

84690916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现在

原来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香港居民前来广东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可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复印件,免于提交身份核证文件

、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经营场所证明

、 经营场所证明

4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许可文件

、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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