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知识产权维权补贴 |
设立事项依据 |
《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番府〔2015〕16号第四条、第十三条 |
受理单位 |
区知识产权局 |
开始办理时间 |
2015年1月29日 |
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ü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ü一般业务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15工作日;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
办事对象 |
□ü面向个人 □ü面向企业 |
受理地点 |
区政务服务中心区科信局窗口-221室 |
咨询电话 |
84643760 |
内 部 流 程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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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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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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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番禺区知识产权维权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
《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番知(2015)1号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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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复印件(一式三份); |
《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番知(2015)1号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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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院判决文书和生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
《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番知(2015)1号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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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人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
《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番知(2015)1号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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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立案费、诉讼费、律师费发票复印件;(一式三份)。 |
《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番知(2015)1号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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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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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须在番禺区内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番知(2015)1号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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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区企业为维护自主专利权对区外企业提起的司法诉讼并胜诉; |
《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番知(2015)1号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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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知识产权维权补贴须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补贴。 |
《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番知(2015)1号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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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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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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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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