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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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审批(设立、变更、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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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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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08])第六条、第七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09])第八条;《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2011])第一点第3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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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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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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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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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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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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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初审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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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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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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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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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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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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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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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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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业务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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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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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1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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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流 程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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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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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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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与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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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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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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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内容包括公司成立时间、股东构成、人员配备、守法经营承诺等,申请书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申请单位盖章)和《广州市番禺区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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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第九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八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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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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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2)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3)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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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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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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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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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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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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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材料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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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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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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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证明(包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银行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存款账户余额通知书》或银行询证函、进账单等)(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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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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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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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产权证明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2)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属自有房产的,不须提供此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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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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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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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指中国演出家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及受中国演出家协会委托由广东省演出业协会出具的《演出经纪人资格审核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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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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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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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演出经纪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其中,所聘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如属港澳台或外国居民还应提交经劳动部门审批的《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外国人员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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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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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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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本、副本(新设立的,不须提供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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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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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一、新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须提供1-8项材料;
二、已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上述第5、6项第1点材料不需提交;
三、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须提供1、2、3、4、6、7、9项材料;变更注册资金须提供1、2、3、5、7、9项材料;变更地址须提供1、2、4、6、7、9项材料;
四、换证须提供1、2、3、4、6、7、8、9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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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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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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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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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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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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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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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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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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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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